三江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者:高慧敏发布时间:2018-11-08浏览次数:62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变更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报废、闲置资产处理、资产的报损、报失等。

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与审批:

1.已达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损耗严重无法修复或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办理报废。未达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一般不予报废。

2.由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三江学院设备家具报损报废申请表》,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设备、审计、纪委等部门集体会商形成一致意见,经学校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3.资产报废审批权限如下:报废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废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学校校务会议审批。

第四条报废资产处理。

1.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其完整性,由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资产管理部门核验、回收及资产处理。

2.报废资产回收估价在10万以上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资产管理办公室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处置;报废资产回收估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归口管理部门、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参与,采取议价竞价方式处置。

3.按规定程序处置的报废资产运出校外,必须持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

第五条闲置资产处理。

闲置资产是指长期闲置不用,达不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或库存积压各类资产。闲置资产一般采取调剂、调拨与折旧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在计划购置资产时要充分考虑资产使用效率与效益,杜绝人为因素造成资产闲置,一经发现应追究管理者责任。

2.确因工作变化或不可预测因素等造成的闲置资产,首先在部门内部调剂使用,部门内部难以调剂的,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闲置资产,经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调拨到校内其他单位使用。

3.较长时间校内其他单位调剂也难以使用,且长期闲置造成原值耗损大或保管成本增加,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闲置资产处置意见,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设备、审计、纪委等部门集体会商形成一致意见,经学校审批后,进行折旧处理。

第六条闲置及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管理。

闲置及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

第七条闲置及报废固定资产的核销。

闲置及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及时登陆资产管理系统提交核销申请,经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在系统审批后进行销账。

第八条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要按程序办理报损、报失。

第九条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处理程序

1.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后,使用人、保管人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报损、报失申报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大型贵重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进行处理。

2.属于需要赔偿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认定,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并通知财务处、所在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督促其及时将赔偿款上交财务处。

3.因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标准

1.损坏、丢失投入使用一年内的固定资产,按原值赔偿。

2.损坏、丢失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金额。

3.损坏、丢失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率计算赔偿金额(固定资产管理平台净残值率是5%)。

4.固定资产损坏可以修复的,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按不低于原值的10%进行赔偿。

5.低值耐用品赔偿参照固定资产赔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每学期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对隐情不报造成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除按资产总值的100%赔偿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