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通识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蔷馨发布时间:2022-06-10浏览次数:491

校教字〔202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识课程是通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通识课程管理,提升课程教学水平,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通识课程建设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设通识课是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基本教学任务之一,每学期教务处在下达教学任务时随之下达。

第三条  我校学生在学好所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修读通识课。学生在通过所有通识课程考核,取得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二章   课程结构


第四条  通识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通识通修类”课程平台中“人文社科”、“科学素养”、“艺术与审美”、“创新创业”4个模块

1. 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一般是指《大学语文》课、国家规定的8门艺术课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课程,通识必修课影响学分平均绩点计算。

2. 选修课:学校引进的名师名家线上课程、大班授课小班研讨的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学校系列特色课程和原有的公选课。通识选修课不影响学分平均绩点计算。


第三章   修读办法


第五条  通识课程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通修)类”平台中的12个学分。

1必选:大学语文(属人文社科)2学分、艺术与审美(艺术类学生除外)2学分、创新创业2学分;理工科类必选人文社科类2学分;文管经法艺类必选科学素养类2学分;

2.任选:学生还须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选修4个学分的学校提供的其他通识类课程。

第六条  学生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的学分可替代相应数目通识课程的学分:

1.非本学科门类的跨校辅修课程,其所得学分可替代通识选修课程相应数目的学分。

2.转专业后原修读课程若与通识选修课程内容相近且无法认定为培养方案中其他模块课程时,其所得学分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通识课程,创新创业进阶课程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艺术与审美类课程只在第三学期开放选课,大学语文课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课

选课直接进行排课,学生应在毕业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在每学期第一周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时须注意本学期的总体学业负担,应均衡选择,重点选修与本专业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第五章   课程实施


第九条  人文社科类、科学素养类、艺术审美类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实行分类管理:

1. 人文社科类、科学素养类、艺术审美类课程的管理

1)教师选聘:具有副高级(或具有5年教龄以上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予以申报通识课;部分通识课程的主讲教师可由学校教务处办公室(通识教育中心)提请校通识教育工作委员会讨论后聘请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对任教学科有浓厚兴趣的教师担任。

2)课程审核与管理:申报通识课程的主讲教师由开课学院选派,教务处办公室(通识教育中心)召集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

3)对开设人数的要求: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授课对象至少100人,语言类或其他实验、操作、体育类课程授课对象至少60人。若选课人数不足20人,一般不予开课。

2.创新创业类课程的管理

1)教师选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予以申报创新创业类课程,对于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方面有一定实践研究成果(包括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互联网+、挑战杯及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赛事,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承担相关课题等)的主讲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2)课程审核与管理:申报创新创业类课程的主讲教师需向所在学院报批,创新创业学院召集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统一管理。

3)对开设人数的要求: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授课对象至少100人,实验、操作类课程授课对象至少60人,竞赛类课程授课对象至少30人。若选课人数不足20人,一般不予开课。

第十条通识课程应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1每学期第8周前,教师向所在学院申报下学期拟开设的通识课。

2二级教学单位于第8-10周对申报开设通识课教师的资格和所提交的课程设计进行审查。

3二级教学单位于第11周将拟开设的通识课汇总表提交至教务处。

4课程申报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遴选优质资源,审议通过的课程方可列入学校通识课,确保课程质量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通识课程的开课规范

1教务处于每学期初向全校公布《通识课程指南》,指南一旦公布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需遵守学校调停课相关规定。

2修读通识课的学生,必须接受任课教师的考勤,无故缺课课时达到总课时十分之一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3学校要求通识课程实行全面考核,严格规范,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

4通识选修课程不补考、不重修,如各年级有学生当学期通识选修课考核未通过,可直接参与下次选课。


第六章 实践环节


第十二条通识教育实践环节包括采取第一课堂与实地考察模式相结合的环节、第一课堂与校内外实践活动相结合模式的环节等。

第十三条 组织分工:

1教务处负责全校的宏观管理,协调课程归属单位做好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指导、协助监督实践教学任务、教学大纲及计划的执行,为实践环节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实践环节的教学经验交流并全面总结。

2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实践环节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全面安排和协调实践环节,编写实践环节大纲,指定或编写实践环节任务书、指导书、实习参考资料,制定实习计划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活动纪律教育、安全环保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为学生购买合适的实践环节保险等。

第十四条组织过程:

1各学院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实践需求,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由指导教师带队到实践基地进行。

2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践单位的情况,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实践环节计划,做好实践环节各项准备工作,提前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

3指导教师要积极主动地与实践单位加强联系,提前向单位提供实践环节大纲,加强实践环节过程指导,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安全与生活,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学院。

4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应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协助指导。

5实践环节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收集实习教学过程材料,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报告,做好实践环节指导教师总结工作,组织实践环节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章 课程评估


第十五条教务处办公室(通识教育中心)负责召集专家对课程进行评估,对课程质量给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


第八章   课时酬金


第十六条通识课程酬金标准,外聘教师和教学岗专任教师参照学校外聘教师课酬标准执行;非教学岗人员参照《三江学院非教学岗位兼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后,外聘教师课时酬金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发放;专任教师和非教学岗位人员的课时酬金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划拨至兼课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第九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如遇有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则按归口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