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保障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三江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修订)》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对象:在安全风险等级为Ⅲ级及以上实验室内开展的教学实验项目,所有依托本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类科研实验项目。
第三条 依据实验项目涉及的具体情形,将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高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
1.高安全风险:涉及重要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即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的实验项目。
2.低安全风险:不涉及以上危险源的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教务处与科研处分别是学校教学实验项目和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教学实验项目和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学校要求对所辖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审核,并监督各实验项目负责人做好风险管控。
第七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实验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自评,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实验涉及的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尤其是重要危险源情况。
第九条 项目实施所需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如操作人员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物资、安全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 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如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验项目是否与拟开展实验的实验室安全分类一致等。
第十一条 可能的实验废弃物存储和处置情况。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自评并确定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自评等级为高风险的实验项目负责人填写《三江学院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审批表》,提交二级单位进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并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安全风险可控”的实验项目,可同意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整改复评”的实验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待完成整改后可给予一次复评机会。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安全风险不可控”的实验项目不得实施。
第六章 申诉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二级单位评估意见有分歧的,可向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对故意瞒报、不评、漏评或不及时报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项目实施,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