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习(实训)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实习(实训)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学校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实训)指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校外集中实训等教学环节。
第三条 实习(实训)经费的来源
学校根据各学院在籍学生人数,按年度下拨实习(实训)经费,具体金额以当年财务处实际下达预算为准,原则上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实习(实训)费用。
第四条 实习(实训)经费使用的基本原则
实习(实训)经费使用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清零”的原则,支出总额不得超出学院当年总预算。
第五条 实习(实训)经费使用范围
1.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保险费,集中实习(实训)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实习(实训)补贴。
2.个别专业(如艺术、建筑、旅游等)旅游景点门票费。
3.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管理费、指导教师讲课酬金。
4.教师联系实习(实训)单位、带队实习(实训)的差旅费,南京市内打车费。
5.实习(实训)资料费、耗材费等。
6.教师招待实习(实训)单位餐费。
第六条 实习(实训)经费的支出标准
1.集中实习(实训)
(1)集中实习(实训)指由学校统一集中安排组织的实习(实训)。
(2)交通费
集中实习(实训)原则上统一安排车辆出行,应优先选择学校校车,也可对外签订租车协议并办理租车手续。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不再发放交通补助。
无法统一安排车辆的,学生城市间出行原则上应乘坐汽车、火车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乘车、船到实习(实训)所在地,均应按最短、最经济的路线购票。市内凭公共交通票据据实报销或者发放实习(实训)交通补贴。
(3)住宿费
学生前往南京市外实习(实训)应由指导教师统一安排住宿,据实报销,生均住宿费不高于教师标准的1/2。
(4)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学生校外实习(实训)补贴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天40元,其中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10元。
2.自主实习(实训)
自主实习(实训)指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实训)单位进行的实习(实训)活动。自主实习(实训)学生仅可报销保险费。
3.保险费
师生实习(实训)前必须购买保险,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及购买方式等由各学院依据实习(实训)计划与实习(实训)环境等实际情况,经学院审核后统一购买,据实报销。
4.教师联系实习(实训)单位、带队实习(实训)的差旅费
教师联系实习(实训)单位、带队实习(实训)的差旅费按《三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5.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管理费、指导教师讲课酬金
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管理费按接收实习(实训)教学活动单位标准执行。凡收取管理费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另支付实习(实训)单位指导实习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酬金等费用。聘请校外指导教师讲课费参照学校外聘教师课酬金标准。以上经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学院实习(实训)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6.教学资料费、耗材费等
教学资料费、耗材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学院实习(实训)经费总额的五分之一。
7.教师招待实习(实训)单位餐费
教师招待实习(实训)单位餐费原则上
得超过学院实习(实训)经费总额的3%。
8.高淳、溧水与六合等远郊地区视同南京市外。
第七条 实习(实训)经费核报要求
1.各学院应据实填写报销单,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报销手续。教师招待实习(实训)单位餐费需教务处处长加签审批。
2.外出集中实习(实训)时间计算以集中往返车票时间为准,其他实习(实训)的时间计算以教学计划规定为准。实习(实训)学生的住宿费,需要凭实习(实训)地点的正式发票,且住宿时间必须与实习(实训)时间相符。
3.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费由实习(实训)带队教师制表,由财务处统一代发。
4.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实习(实训)费用或标准时,可以申明理由,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另行处理。
第八条 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缺课等原因需重修实习(实训)的学生,其全部实习(实训)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额度标准总额内自行制定不超过本办法标准的本学院学生实习(实训)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标准,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实际产生费用票据的金额。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施行,原《三江学院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5〕16号)中关于实习(实训)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