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樊德平发布时间:2021-12-13浏览次数:10

三江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计划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生产实际,接触社会,增进对专业、社会、国情的了解;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初步实际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教学内容包含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三条  实习教学可采用统一安排与自行联系、校内与校外、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对于自行联系的实习活动,特别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实习安全意识教育,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工作的质量监控,学院负责各专业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一)教务处的管理职责

1.协调各学院做好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2.研究制定学校实习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组织各学院修、制订实习教学大纲, 监督实习经费预算的使用。

4.指导、协助监督实习教学任务、教学大纲及实习计划的执行。

5.规范实习教学过程管理,配合各学院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6.协调解决全校实习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实习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二)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职责

1.根据学校的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习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2.组织校教学督导团对实习教学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3.组织开展实习教学质量评价。

(三)各学院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实习教学工作,分管院长为实习工作负责人,全面安排和协调各专业学生实习教学。

2.严格按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标准要求编写实习教学大纲,指定或编写实习任务书、指导书、实习参考资料,制定实习计划等。

3.确定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实习单位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

4.开展“3+1”或“3.5+0.5”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的,须在项目开展前一学期填写《三江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备案表》,明确工作小组分工、实习计划和课程设置等安排,严格项目过程管理。

5.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实习学生出发前,要向学生宣布实习的要求和任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实习纪律教育、安全环保教育、保密教育、劳动保护法教育等。

6.督促指导实习实训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7.校外实习保险的购买。学生实习前必须根据校外实习计划和实习要求为学生购买或协调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合适的实习保险,未购买实习保险的学生不得前往校外开展实习活动。

8.不定期检查实习的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

9.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评定实习成绩。组织开展实习教学经验交流并全面总结,做好实习材料的整理与归档,实习经费的审核和结算报销。

第三章  实习大纲、任务书、指导书和实习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工作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和修订实习教学大纲,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目的与要求、内容与方式、地点与时间分配、考核与成绩记载等。

第六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各专业应组织有关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编写实习任务书和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在实习开始前发给学生。

第七条  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学院应于每年十一月组织各专业填写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年度实习计划执行。

第八条  若确需调整实习计划,应由学院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确保调整后的实习计划符合培养计划要求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实习单位的选定

第九条 实习单位规模、设施等条件应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基本教学要求,能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学习、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各学院应按照“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每个专业都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每个实习基地都要录入学校实习实训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条件成熟的应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实习教学基地,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一条 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按照《三江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实习方式和实习组织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实习要求,采取集中和自主两种方式组织实习:集中实习是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由专业教师带队到实习基地进行;自主实习是在专业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自主实习必须按下列程序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学生本人将实习大纲送交拟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下,委派一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由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并将接收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人员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审核同意后,方能批准学生前往实习。同时,学院应指定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参与指导。所有联系工作须在实习前一个月完成。

第六章 对实习指导教师要求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选派

1.学院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基地(单位)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单位聘请实习单位指导教师。

2.集中组织的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按1:35(学生数)的比例配备。

3.各专业应配备教师负责实习过程的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单位与学生的具体情况拟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2.讲授实习大纲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3.实习期间校内指导教师要积极主动地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提供实习大纲,供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掌握实习进度;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4.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进展,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安全与生活,加强对学生进行纪律、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实习期间如发生事故,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

5.实习期间应当言传身教,为人师表。集中组织实习的,校内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指导。分散组织实习的,校内指导教师应结合实际定期前往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进展,定期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联系,加强学生过程指导。

6.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日志、周志、实习报告与总结等实习过程材料,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工作。

7.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收集实习教学过程材料,做好实习指导教师总结工作,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章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尊重指导教师,服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安排。

2.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纪律和安全、保密条例,虚心向实习单位员工学习,自觉维护实习教学秩序,不做有损学校形象和名誉的言行。

3.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擅自离岗者,按旷课处理。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向校内外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请假。

4.学生必须严格按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实习内容,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填写实习日志等任务。定期与校内外指导教师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和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5.学生实习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触碰实习单位的设备、仪器等。

6.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校报到,向所在学院提交实习报告和总结。

7.学生实习前需提交《三江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承诺书》。自主安排实习的,需提供实习单位证明,有学生本人填写《三江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学生及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自行联系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应签署实习鉴定意见并作出成绩评定,经实习单位盖章后交校内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内容,实习材料提交齐全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校内指导教师可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实习单位的意见、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等内容综合评定,或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习学生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定。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具体考核形式及评分标准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处理。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2.抄袭他人实习成果。

3.实习中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者无故旷课三天及以上。

4.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严重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

第九章 实习教学档案建立

第二十条 实习教学档案是实践教学重要的档案,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习教学档案包括:

1.实习教学大纲、任务书、指导书、实习计划、学院实习总结等。

2.实习学生信息登记表、学生实习报告、实习成绩登记表、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附实习单位证明)等。

第十章 实习信息化管理及工作量核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过程施行信息化管理,实习基地管理、实习计划安排、实习日志及周志批阅、实习报告和实习成绩等全过程管理等均需在学校实习实训管理平台中进行,严格过程管理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核算将以学校实习实训平台数据为依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实习时间、日志、周志和实习报告批阅次数、实习指导质量等数据综合核算。

第十一章 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各学院,各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参照《三江学院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学校经费管理以及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自主实习的按照《三江学院毕业班学生自主实习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细则及实习指导书等模板及规范,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