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蔷馨发布时间:2017-12-19浏览次数:389

校教字【201768

实践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阶段,也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实践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运转,加强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项目教学、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和社会实践等环节。

第二条  各类实习参照《三江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执行,毕业设计(论文)参照《三江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执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参照《三江学院实验室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三江学院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实践教学组织

第四条  全校实践教学的运行和管理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负责,按照实践教学的总体要求,科学组织,整体协调,过程督导。

第五条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以及实施由各教学单位在教务处协调下负责完成,各教学单位教学院长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组织各教学单位修、制订实践教学大纲,配合实施实践教学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与下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指导、监督实践教学安排、教学大纲的执行实施。

4.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5.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6.组织配合发展规划与质量评估处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分解实践教学任务,并以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制订实践教学大纲。

2.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实践教材或者组织编写实践教学指导书。

3.按照实践教学要求和实际条件,根据学校下拨的年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落实经费预算、审核和结算报销。

4.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教学任务。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各教学单位有监督、指导具体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由教学单位具体实施,教务处负责督促和协调,各教学单位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实现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

1.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2.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的制订与选择符合教学计划、课程的基本要求以及毕业标准的要求。

3.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负责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配备指导教师。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要熟悉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较为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有一定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4.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负责准备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及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保障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

5.召开学生动员会,向学生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学生做好前期技术准备工作,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和安全教育。

6.进入实践教学环节,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学生根据技能训练情况和课程要求填写实践报告,进行自我评价。

7.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结果予以评价,给出评定成绩。

8.指导教师进行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实践教学相关表单和工作总结。

第四章  实践教学的人员管理

第十条  对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1.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2.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和指导书的内容与要求,制订好教学方案,提交预安排表,做好经费预算。

3.实践教学环节开课前,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测仪器、设备和有关用品是否完备和处于良好状态,如有必要应提前试讲试做。

4.实践教学环节开课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独立操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检查实践教学环节的进度和质量。

5.指导教师要加强对上课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不遵守实践教学环节各项要求者,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其上课,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6.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上课情况进行总结,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点和检查设施设备及用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

7.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把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要求和管理

1.所有学生都必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未完成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2.遵守实践教学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听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排,尊重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的指导。

3.严格遵守学校或单位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环境要求和保密制度。凡不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4.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纪律,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各教学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学习岗位。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者,按旷课处理。对于请假时间超过实践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或旷课的学生,在补修缺课环节后再给予评定成绩。

5.认真填写实践报告、总结,按时完成课程设计、调查报告等。第五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

1.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质。

2.在必须达到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为使不同基础的学生在技能上都能有提高,可以实行不同的考核起点,由学生自主选择,体现个性发展。

3.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发展需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订不同的考核方案。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实践教学成绩一般实行五级计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第六章  实践教学档案建立

第十四条  建立实践教学档案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教学档案包括实践教学任务书、实践教学安排表、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考勤表、成绩登记表等。

第十五条  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实践教学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成绩和教学成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章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应组织开展实践教学质量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听课、现场观摩等活动,及时掌握实践教学运行情况,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并作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每学年,教务处配合发展规划与质量评估处开展年度实践教学专项检查与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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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