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蔷馨发布时间:2017-12-19浏览次数:417

校教字【201771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范和完善实验室设置、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和效益,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推动学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及转型发展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领导

1.成立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对实验室建设及新建实验室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审批。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单位,负责协调、调研、评审、建设和验收等具体相关事务。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主管校长

成员: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校长办公室、人事组织部、财务处主要负责人

秘书单位: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各学院(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工作,由院长(主任)负责此项工作。各学院(单位)应结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建设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包括实验室软硬件建设和实验室管理),并提出具体方案。

二、实验室分类与设置

1.学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两类,其中教学实验室分为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专业课实验室。

2.实验室设置基本原则

1)教学实验室设置要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课程设置的需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学科基础和研究方向,在不具备设置条件时暂缓设置,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2)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中心,建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技能培训为一体的公共实验平台。

3)为了更好的整合资源,提高投资效益和资源利用率,不重复设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

4)实验室设置(包括实验室新建、更新、改扩建、调整、撤并等)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论证,并经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准后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更新、改扩建、调整、更名和撤并已有实验室。

3.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有科学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且教学任务饱满、长期稳定;有完善规范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和实验室管理制度;有基本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有相对稳定且与教学任务量相当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2)科研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每年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同时承担部分学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有学术带头人及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相当的建设经费,具有相应的实验室用房和设施。

三、实验室建设立项与审批

1.实验室建设包括新建和更新、改扩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符合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各学院(单位)应在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方案,并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阐明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动态,明确实验室新建和更新、改扩建后承担的教学任务,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目标和投资效益。《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经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在每年10月底前报教务处。

2.每年11月,教务处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对各学院(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的建设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并根据学校下一年度财力安排、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教学科研任务、场地要求、师资人员配备等情况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3.实验室建设方案通过审核并经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列入下一年度学校预算。

四、实验室建设实施与验收

1.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必要时可对建设方案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应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2.实验室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变更其承担的实践教学、科研任务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3.实验室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年内完成,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

4.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中,经费使用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超过预算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突破理由,在学校下达的教学设备费总预算内由主管校长审批,突破教学设备费总预算的必须报校长审批。

5.建设项目完成后,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新建实验室验收合格后,该实验室正式成立并投入使用。更新、改扩建实验室验收合格后,实验室即可投入使用。

6.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后并交付使用一年内,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对该实验室的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管理建设、建成效益等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对该实验室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整改一年内再次进行评估。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开放或不能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学校有权调动该实验室仪器设备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缩减学校对所属单位今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预算。

五、体制与管理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1.对已建、在建和申请建设的各实验室,学校将不断推进实验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并建立符合我校实际的校级实验中心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大实验室的资源整合和共享力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以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2.实验室要认真执行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检查和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

三江学院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