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5浏览次数:32

三江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进一步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师生思想引领、文化传承、风采展示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主要指:以三江学院及下属各单位、各组织或师生员工为主体申办的(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同时包括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出现的符合“新媒体”定义的媒体平台。三江学院官方新媒体包括以三江学院、各二级单位、科研机构、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包括使用“三江学院”、缩写“三江”、及“Sanjiang university”、“sju”等字样)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

第二条校园新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是校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密切联系师生、引导校园舆论、塑造学校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于教育事业及学校科学发展与学生健康成长,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正确舆论引导人、以先进文化熏陶人、以精彩内容服务人。

第三条校内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发展和运用,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校内各部门、各学院和各学生组织要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角度出发,建设学校新媒体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做好网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新媒体工作合力。

第二章 新媒体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新媒体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新媒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校党委宣传部下设新媒体中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做好新媒体宣传、策划、组织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校园各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为院长,职能部门为部门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新媒体建设和管理。新媒体主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发布审核机制、落实工作队伍、细化工作流程等,保证新媒体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学校对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运营的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学院、职能部门和校级团学组织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学院、职能部门和校团委负责管理;院级团学组织、年级和班级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院级团学组织、年级和班级的新媒体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七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QQ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八条由党委宣传部统筹,促进校园媒体资源整合和服务信息共享,加强校内各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融合,联合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建立并完善新媒体运营人员和宣传员的队伍和业务培训机制,提高新媒体工作水平。

第三章 新媒体建设与审批

第九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学校审批,擅自以三江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和部门、任何组织、某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十条新媒体的建立,实行两级审批制。新媒体申请建立单位相关负责人须先行审核通过后,于新媒体建立运营前向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新媒体建立运营申请登记手续,经党委宣传部核准后方可建立运营。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建立运营新媒体前应当先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

1.以学校名义建立运营的新媒体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2.院(部、处)、科研单位建立运营的新媒体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3.校级团学组织建立运营新媒体报由其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4.院级团学组织或班级建立运营新媒体报由所属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三江学院新媒体建立运营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该表可从宣传部网站下载,需写清下列事项:

  1. 账号名称(如有备选名称也须填写);

  2. 建立单位的名称;

  3. 发布平台;

  4. 创建时间;

  5. 发布周期;

  6. 发布内容;

  7. 后台运营队伍信息:负责人须明确填写账号主管教师,管理员须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院、年级、住址与联系方式);

8、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及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开设或不同意。不同意开设运营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遇特殊情况,申请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若各单位新媒体平台账号、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一级、二级新媒体平台实行学期检查制度。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应于每学期第一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上学期的《三江学院新媒体运营学期自查表》(见附件2),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上学期的审核检查。逾期不报送则视为审核不合格。审核不合格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等关闭其帐号。校党委宣传部每学期不定期对备案的新媒体进行抽检,并在下学期初发布全校新媒体运行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原则上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者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按照三江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三江学院新媒体建立运营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四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新媒体信息内容主要以展现三江魅力、引领校园文化、品味精彩生活、服务师生大众为宗旨,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和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任何新媒体账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新媒体的消息发布,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发布等相关规定,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五章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校各二级平台或三级平台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建立新媒体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团委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学校官方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新媒体的管理员不应超过三位,其中一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必须由在职教工担任。后台密码仅限管理员掌握,设置为强密码且要定期更改,妥善保存。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媒体公众账号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开设的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严格依照《三江学院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新闻宣传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舆情危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并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新媒体建设及运营;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新媒体建设运营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禁止内容的;

2.新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新媒体账号的;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开通新媒体的学院、部门、单位、各类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江学院新媒体建立运营备案登记申请表.docx

2.三江学院新媒体运营学期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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