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等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5浏览次数:436

三江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等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规范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管理,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其传播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活动。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三条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正确处理学术研究和课堂教学的关系。

第四条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活动,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动配合学校中心工作,结合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特点及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第三章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第五条 教务处统一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的全程管理,并会同人组部、发展规划与质量评估处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学院,严格执行专兼职教师聘用、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监督制度,严把课堂教学政治关、质量关。

第六条 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散布反动言论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聘任外籍教师担任任课教师,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对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或从事传教活动的,要依法解除聘任合同,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第八条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一会一报”制度,填写《三江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统一管理,分类审批。

第九条 由基层单位在本单位组织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基层单位党组织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面向全校师生组织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各类学生社团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所在学院党组织同意,由校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主要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和审查,确保本单位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报告发言内容的记录、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进行中,若发现报告人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应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影响,并报党委宣传部。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一律不予批准举办。对因不按程序申报在报告会等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主办方邀请新闻单位在作宣传报道时,须征得主办单位党组织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校内外新闻单位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五条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获批的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我校师生作为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国际会议,包括邀请境外人员参加的会议或由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和涉外会议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章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要坚持建设与管理相结合、学校主导与师生主体相结合、网上引导与网下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形成网络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新格局。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教务处和马克思主义学院要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网络化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哲学社会科学网络精品课程,用科学理论占领网络教育阵地。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建设,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对外合作处要加强学术网站建设,以正面权威声音形成强势主流舆论,牢牢把握网络舆论主导权。

第二十条党委宣传部要健全网络舆情预警和防控机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网络用户实名注册制,切实抓好网络课堂、论坛社区、博客、微博、网络会议等的管理,加大网上政治性有害信息删除和查处力度。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接受境外基金资助审核。学校师生在接受境外基金资助时,要考察清楚境外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和协议内容等事项,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境外基金资助。

第二十三条 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管理。学校师生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项目,实行一项一核制。资助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资助额度在1—3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资助额度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召开校务会审批。所有涉外科研、基金项目经领导审批后,均须报送科学技术与对外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涉外科研项目的保密审查和过程监管。拟向境外提供的研究成果,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以及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教务、科研以及宣传、保卫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把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措施,及时研究处理重要问题。要责任明确到人,工作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三江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docx

2三江学院接受境外资助项目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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