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研究会章程

201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

全国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研究会。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性质

各民办高校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立足新时代的理论与实践,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致力于推动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改革创新与研究,提升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彰显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亮点,促进民办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与发展,为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研究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协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谋发展。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310号,邮编:210012,电话:025-5289705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创办、维护本研究会网站,促进交流和宣传;

(二)组织开展全国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研究、交流、合作与宣传;

(三)组织学术研讨交流,繁荣学术研究;

(四)发展会员,做好联络、协调与沟通等会员服务工作;

(五)开展符合本研究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研究会变更、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本研究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3,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本研究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本研究会章程;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关心支持本行业发展;

(四)热心为本研究会服务。

第十条 理事会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研究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三条 本研究会常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本研究会章程;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

(四)关心支持本行业发展;

(五)热心为本研究会服务;

(六)在行业内代表研究发展的方向,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四条 各高校需调整常务理事代表时,应由其书面通知本研究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经验,协调工作。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研究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根据需要下设秘书处,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把握研究会的发展方向;

(四)决策研究会的重大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本研究会各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理事通报。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