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席与洋发布时间:2018-04-02浏览次数:407

  

三江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正式列入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区县级立项科研课题,来源于国家财政支出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到款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院(系)、各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学校科技合同的签审制度。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凭财务处的到款通知单、立项通知书或项目合同,以及三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到科技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建户核算。

第六条  外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外协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科研合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原则上按科研项目拨款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如项目组成员有外单位人员均可在此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八条 我校规定的主要合理开支范围包括:

(一)人员经费:经费到学校财务处账号后,在该项目结题前可提取不超过总实得经费的40%作人工经费。项目结题后可再提取结余经费的10%作为人工经费。如果有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的,可增加15%作为学生的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购置和入库,资产归学校所有。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费用。实验室改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六)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发生的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之后,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乘坐软卧和飞机,住宿超标,经科技处审批,按实报销。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课题结题评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考察及培训;邀请国外学者和暂居海外的中国留学人员来国内合作研究、讲学期间的各项接待费用(包括食宿、市内交通等)。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20%。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图书资料费:科研过程中需要购买的相关书籍。单册单价在100元之内的,直接凭购书发票到财务处报销;单册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书籍则需要到图书馆登记后办理入库手续后,凭入库单到财务处报销。

(十一)车辆维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不超过总到账经费的10%;没有报销车辆维持费的,可以报销打的费。但是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二)特支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如咨询费、顾问费、接待费等费用。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根据项目性质和经费额度合理开支。不超过总到账经费的10%。

(十三)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

第十条   餐费等接待费用、劳务酬金和额度超过3000元的支出须经科技处核准,负责科技的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经费结题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技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办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三条 确认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科研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按将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结题经费专用本。项目结余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校字[2008]49号文件、校字[2008]32号文件相关规定废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