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席与洋发布时间:2018-04-02浏览次数:442

  

三江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教师承担更多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以学校的名义,接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非政府机构委托的研究项目(协议项目)和根据合同法所签订的“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项目为横向科研项目,均应以三江学院名义签订,并且归口学校科技处管理,项目经费应进学校财务处账号。

 

第二章  到款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签订的、以三江学院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按合同约定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院(系)、各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学校科研合同的签审制度。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凭财务处的到款通知单、项目合同以及三江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到科技处审批后,由财务处建户核算。

 第六条  外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外协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科研合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所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组成员自行到雨花台区地税局办理缴税,开具发票。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等,由项目组成员到南京市技术市场开具技术贸易发票。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提取的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以实际到款提取水电费0.5%,提取管理费0.5%。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横向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原则上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合理的开支项目比例执行。如项目组成员有外单位人员均可在此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十一条   其中我校规定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人员经费:在该项目结题前可提取总实得经费的50%作人工费,若有学生参加的科研项目,可增加15%作为学生的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科研耗材,凭发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价值在800元以上随身使用的电子设备,凭发票到设备处登记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自行购买,签字报销并保管使用;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科研装备、专用设备、测试平台以及自制设备等,如协议中有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协议无规定的,按照学校资产设备有关规定办理。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的费用。实验室改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六)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发生的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之后,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乘坐软卧和飞机、住宿超标,经科技处审批,按实报销。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课题结题评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考察及培训;邀请国外学者和暂居海外的中国留学人员来国内合作研究、讲学期间的各项接待费用(包括食宿、市内交通等)。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20%。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图书资料费:科研过程中需要购买的相关书籍。单册单价在100元之内的,直接凭购书发票到财务处报销;单册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书籍则需要到图书馆登记后办理入库手续后,凭入库单到财务处报销。

(十一)车辆维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不超过总到账经费的10%;没有报销车辆维持费的,可以报销打的费。但是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二)特支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如咨询费、顾问费、接待费等费用。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根据项目性质和经费额度合理开支,不超过到账金额的10%。

(十三)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如需转拨,经科技处审批后办理生效。

 第五章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餐费等接待费用、劳务酬金和额度超过5000元的支出须经科技处核准,负责科技的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章 经费结题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技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办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八条 确认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结余,除了20%提取的人员经费外,剩下的科研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结题经费专用本。该经费不能再用于人员经费开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工作需要延续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校字{2008}49号文件相关规定废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