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演艺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及考核实施方案

发布者:席与洋发布时间:2018-12-09浏览次数:970

  

艺术学院·演艺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及考核实施方案

2017-2018-2)

  

根据学字【2017】19号文件精神,关于推行“三方协同、三段对接”学生服务管理机制,经过院务会讨论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落实管理模式,明确工作内容

以促进学生专业学习和素质发展为目标,学业导师、辅导员和学生之间建立起常态化的沟通联系机制,既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同服务管理,形成人才培养合力。

1、由艺术学院大学生学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管理。

2、辅导员工作贯穿全程,着重做好学生的成长生涯规划、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与服务、行为规范、生活指导、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

3、学业导师着重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实践、学业帮扶等。

4、学生要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积极主动地配合学业导师、辅导员的指导和帮助,实现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

二、建立服务机制,对接分段教育

为对接和深化学校通识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三教融合”、二年级专业分流和四年级职业发展方向分流“二次分流”的人才培养思路,实行“三段对接”的导师制度。

1、一年级,辅导员兼任学生的“生活导师”,重点解决学生从中学到大学学习模式和生活环境改变导致的不适应问题,

2、大二、大三配备“学业导师”,引导学生学好专业课程,确立发展方向,指导学生发展。

3、大四配备“企业导师”,聘请合作单位专业人员担任,适应“3+1”培养模式需要,强化从业能力指导。

三、全院动员,做好导师的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

学业导师由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后择优选聘。聘期内的导师管理、考核等工作由艺术学院大学生学业指导中心按照《三江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负责执行落实。每学年学院组织学院导师对照指标进行考核并开展工作总结,报学工部备案。根据考核情况研究决定给予学业导师相应工作补贴。

(一)学业导师的选聘

 1、学业导师的聘任坚持院系安排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系推荐选拔,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后择优选聘。

    2、学院学业导师的选聘优先从专任老师中选拔聘用,侧重于中级以上职称老师。各系如需聘用非专任教师担任学业导师,须报院务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行。

    3、为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学业导师一经聘任,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学业导师的职责

1、稳定学生的专业思想。

协助系主任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增强学生的专业自信心,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

2、指导学生的发展定向。

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发展目标的选择、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和督促学生实施学院规划,落实学习计划。

3、促进学生的日常学习。

指导学生选课;指导学生见习、实习;指导学生创新实践、学科竞赛、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等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考研。

4、掌握和帮助改进学生学习状态。

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帮扶。

5、积极与辅导员和学生沟通联系。

及时沟通交流、互通信息,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学生学习的教育引导工作。,

(三)学业导师的工作的量化要求

1、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学期集中指导不少于1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一对一”指导不少于1次。指导后要做好相应记录。有学生管理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和学工人员沟通解决。

2、学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与创新创业实践、学科竞赛等相结合,每位学业导师每年需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指导创新创业大赛、或组织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不少于1项。

(四)学业导师的考核

1、学业导师考核与学校教师考核同步,每年年初完成。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

2、学业导师的考核由系里主导,学院把关,学工部审核确定。对考核“合格”的学业导师,按学校规定发放专项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学业导师在专项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奖励。

3、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为“优秀”。

考核指标如下:

考核项

指标内容

分值

备注

1

工作态度(学生满意度测评)

10

2

每学年开展2次及以上专业知识讲座

15

院办备案

3

每学年开展学业集中指导活动不少于1次

10

院办备案

4

每学年对每位学生“一对一”指导不少于1次(可通过面谈、电话、邮件、短信、QQ、微信等方式)

20

学生评分

5

每学年积极和辅导员和学生沟通交流,互通信息,解决问题。

10

辅导员评分

6

指导学生参加科技创新大赛、创业大赛、学科竞赛等,有获校级及以上获奖得10分,有指导无获奖的得5分。

10

7

指导学生申报专利或发表论文,专利授权一项得10分,论文在省级刊物发表一篇得10分。

10

8

指导学生创业,有创业项目且学院备案得10分,进驻大学生创业园,注册开办企业得15分

15

注:讲座规模不少于带班人数的70%。工作量考核成绩为85-100分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学业导师安排如下:

序号

专业

班级

人数

年级

辅导员

学业导师

备注

14

视觉传达(平面)

15131A

36

大三

许童

 

 

翟建茹

15

视觉传达(平面)

15131B

36

大三

许童

16

动画

15132A

26

大三

韩平

 

 

 

 

金杰

17

动画

15132B

43

大三

韩平

18

动画

15132C

37

大三

韩平

20

绘画(A)

15133A

20

大三

韩平

 

 

金晓伟

21

绘画(B)

15133B

27

大三

韩平

22

环境艺术

15134A

39

大三

许童

 

 

 

杜慧

23

环境艺术

15134B

40

大三

许童

24

环境艺术

15134C

37

大三

许童

25

摄影与设计

15135A

37

大三

韩平

邹颖

26

数字媒体

15136A

38

大三

韩平

姚景益

28

声乐

115141A

26

大三

吴明明

魏巍

29

平面设计

315131A

29

大三

韩平

翟建茹

30

动画

116132A

23

大二

许童

 

 

吴越

31

动画

116132B

25

大二

许童

32

视觉传达

116131A

42

大二

冯昌雨

杨川

33

绘画

116133A

16

大二

冯昌雨

 

 

金晓伟

34

绘画

116133B

26

大二

冯昌雨

35

环境艺术

116134A

31

大二

冯昌雨

 

 

 

徐凡

36

环境艺术

116134B

29

大二

冯昌雨

37

环境艺术

116134C

31

大二

冯昌雨

38

摄影

116135A

38

大二

冯昌雨

邹颖

39

数字媒体

116136A

29

大二

冯昌雨

姚景益

 

 

 

 

艺术学院

                                       20183

 

三江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促进学生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在校二年级、三年级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进行指导帮助的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学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含在读)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四条辅导员原则上不兼任二年级、三年级本科生的学业导师。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稳定学生的专业思想。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增强专业自信心,培养专业学习兴趣。

(二)指导学生的发展定向。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个性特长,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就业、考研创业、出国留学等发展目标。指导和督促学生实施学业规划,落实学习计划。

(三)促进学生的日常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指导学生见习、实习。指导学生创新实践、学科竞赛、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等活动,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

(四)掌握和帮助改进学生的学习状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其不断改进;做好受到学业警告学生的转化工作,帮助其制定课程重修计划,提供必要的学业帮扶。

(五)积极与辅导员和学生沟通联系。积极与辅导员和学生沟通交流,互通信息,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学生学习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六条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指导不少于1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平时可通过面谈、电话、邮件、短信、QQ、微信等方式,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一对一”指导不少于1次。学业导师指导后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遴选与聘任

第七条 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学业导师选聘工作由学院组织进行,聘任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学业导师可以从本学院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其他学院、科研机构、机关等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跨单位选聘者,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择或组织委派的方式进行,学校鼓励实行学业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

第十条  学业导师主要负责学生大学二年级、三年级期间的学习指导,为利于工作的连续性,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定,学院须将调整后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1:100左右师生比选聘学业导师。可以自然班级为单位选聘学业导师,学业导师可跨年级指导学生。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学业导师考核和学校教师考核同步,每年年初完成。学业导师考核由各学院负责,要对照学业导师岗位职责制定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方法多样的考核办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考核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不合格比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学校在学院基础考核的基础上完成校“优秀学业导师”的评比,并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授予“优秀学业导师”称号。“优秀学业导师”由学生工作部从学院考核为优秀的名单中复评产生,表彰名额不超过学业导师总数的15%。

第十四条学校将担任学业导师经历作为专任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受学院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学业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为优秀。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3月份按照各学院二、三年级学生总数×50元/生·年的标准下拨专项经费至学院,纳入学院导师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学业导师的补贴和奖励,同时兼顾企业导师的工作酬劳。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和奖励,分配和奖励方案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各学院按照“合格给补贴,优秀给奖励”的原则,对指导学生数量符合要求和工作考核合格的学业导师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少于3000元/年,对考核优秀的另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酬劳、奖励经费在各学院专项经费总盘内支付,酬劳额度、奖励额度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管理实施细则,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