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关于学生请假等事项的通告
1. 关于学生请假的几点说明:
①所有课堂请假一律以校学工部统一制定的请假单为准(必须有辅导员签字)注:其他以口头、电话、同学代请一律无效!并作旷课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需先和辅导员请假,事后补假条,报院学工办备案方可生效。
②晚自习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有辅导员签字的假条交学习委员备案,如遇紧急情况电话联系辅导员协调解决。
③对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同学按2006版《学生手册》——违纪行为及处分第二十八条第七款处理。
2. 院学生自律组织负责检查全院所有班级晚自习。一晚未经请假作旷课1次处理;满10次找谈话,并作谈话记录;满15次找家长到学院共同处理;满20次上报校学工部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3. 班级组织委员负责本班课堂点名。考勤按课时累计,每周公布课堂和晚自习到课情况统计,对旷课学生按2006版《学生手册》——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第三十条执行。
4. 此通告自2006年9月28日实施,解释权归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