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内部机构及人员变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发布者:高慧敏发布时间:2018-11-30浏览次数:1910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内部机构和人员变动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资产的效益,根据国家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管理的资产指不同资金渠道(教学、科研、专项、自筹等)购置的被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二条 内部机构变动指经学校决定,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变化。人员变动包括退休、调离学校、停薪留职以及学校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等。

第三条内部机构或人员变动,都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更不得拒绝办理资产交接。

第四条交接的资产主要指:

1.单位或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如:办公室、仪器设备及家具等。

2.图书资料及技术档案资料等。

3.属于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学校人员内部调动工作岗位,须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岗位就职。离开学校人员,须完成资产移交后,方准予办理离校手续。所在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完成资产交接,当事人离岗前须填写资产交接申请表,提交单位资产管理员核查后,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后,当事人办理交接并由资产管理员在线更新资产管理平台数据。

第六条学校内部机构变动时,需要对资产进行重新调配。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校办、人事、财务、设备、后勤、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资产清算小组,在对原单位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制定固定资产调配方案,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资产调拨,在一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账、卡、物移交、接收和管理平台在线数据更新。手续未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负责对资产交接进行监督和落实。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参照《三江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校字〔2018〕77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