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构建和谐校园,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2月6 日修正版)和《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校园内的教室、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创业孵化基地等教育教学活动场所;
2.学校会堂、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3.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和餐厅、学生浴室等学生生活场所;
4.校医院、邮局、银行、商店、超市等校内服务场所;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三、禁止在校园内流动吸烟。
四、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批评教育。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职责。
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橱窗、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
七、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当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争创无烟学习工作环境。
八、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加强此规定的宣传并照此执行,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者,按校纪校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