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文件
校科字〔2012〕1号
关于《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鼓励教师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科技处组织制定了《<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补充规定》。该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校字[2011]63号文件中《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原规定,需项目所有经费到账后,方得申请实施配套经费。
由于很多立项单位是先划拨一部分项目经费,等项目结题后再划拨剩余经费。为了鼓励教师科研积极性,现规定如果科研经费是分批到三江学院财务账,配套经费金额按立项单位的分批到账额占科研经费总额的比例进行同比例同步配套。如某一项目省级项目经费总额是10万,第一批到账经费金额4万,占比40%,第二批到账经费金额6万,占比60%;如果按规定该项目配套经费总额为5万,第一批配套经费额为5*40%=2万,第二批配套配套经费额为5*60%=3万。
二、根据校字[2011]63号文件中《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原规定,项目结题后,多余的配套经费返还学校。
由于科研具有连续性,现规定项目结题后,如果配套经费尚有结余,以立项单位的结题证书或者结题证明日期为准,结题日期之后起,一年时间之内,配套经费仍由该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一年时间之后,如果配套经费还有结余,则将结余经费全部返还学校。如某课题2012年3月1日结题,此时配套经费还剩3万,从2012年3月1日到2013年3月1日,该3万元配套经费仍归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到2013年3月2日,如果此时该课题配套经费结余还有1万元,那么1万元全部返还学校。
三 江 学 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科研项目 配套经费 第七条 第十二条 通知
三江学院校长办公室2012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