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与旅游管理学院
关于颁布三江学院科技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13     发布人: 章常云     访问次数: 10


三江学院文


校字〔201163


关于颁布三江学院科技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颁布三江学院科技管理有关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三江学院科技成果、科技论文及科技著作奖励的规定(试行)》

附件二:《三江学院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三:《三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三江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五:《三江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六:《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三  江  学  院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题词:颁布  科技管理  通知

江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197印发

附件一:

关于三江学院科技成果、科技论文及科技著作奖励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校整体科研实力,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和知名度,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条件与范围

1.本规定所指的科技论文主要是三江学院在职教师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于中外正式学术期刊的论文、国际会议论文。科技论文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抄袭、捏造、篡改,片面出具与客观不符的研究结论。申请奖励的论文发表收录时间要符合奖励年度要求。

2.三江学院教职工出版的科技著作等应署名三江学院,或在前言、后记及作者简介等处说明作者单位为三江学院,且为前两位作者,且前言或后记中有清晰详细说明本人撰写字数超过8万字,否则不予奖励。

3.科技成果必须是三江学院在职教师以三江学院为完成单位研究的成果。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申请奖励的科技论文、科技著作和科技成果由各院()、各部门汇总并由主管科技的领导签字确认后连同原件(审核之后退回)、复印件、证书原件(审核之后退回)、检索证明、成果说明,按时报科技处。

2.科技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呈报主管科技的学校领导审批。科技处将审批后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向科技处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3.公示期结束后,由科技处开具现金奖励清单,财务处按奖励清单开具的奖金额,直接打入获奖教师工资卡,应缴纳的税款财务处统一代扣。

4.如发现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颁发奖金,并予以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四条  奖励办法

1.科技论文奖励条件与额度

A类核心期刊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发表论文奖励10000/篇。

B类核心期刊EI(工程索引)来源期刊发表论文奖励8000/篇。

C类核心期刊ISTP(科学技术会议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论文奖励5000/篇。

D类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来源期刊发表论文奖励2000/篇。

E类核心期刊:三江学院学报发表论文奖励500/篇。

2. 科技论文、科技著作,其内容必须是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相关方向,并荣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江苏省自然科学优秀成果、江苏省社科联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优秀成果奖、江苏省教育厅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中之一,且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给予奖励。(教学教改成果除外)




获奖等级

奖金

第一作者

一等奖

20000/

二等奖

10000/

第二作者

一等奖

8000/

二等奖

4000/

3.科技成果,必须是三江学院为前两位完成单位,且完成人必须是前五位完成人,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奖金

第一完成单位

国家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200000/

二等奖

100000/

三等奖

60000/

江苏省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30000/

二等奖

20000/

三等奖

10000/

南京市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10000/

二等奖

6000/

三等奖

4000/

第二完成单位

国家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100000/

二等奖

50000/

三等奖

30000/

江苏省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15000/

二等奖

10000/

三等奖

5000/

南京市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5000/

二等奖

3000/

三等奖

2000/

4.专利成果,必须是三江学院为第一权利人,凭授权证书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

5000/

实用新型

1000/

外观设计

500/


第五条  说明

1. 同一篇论文多个检索机构收录,按最高项奖励。

2. 本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底至次年315日前。

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以前出台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4.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三江学院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江学院科技实力和提升持续创新能力,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三江学院科技扶持专项资金,金额为30万元。为规范三江学院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三江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三江学院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江学院科技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江学院在职教师申请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的前期培育、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科技讲座和学术交流四个方面。

第三条 三江学院科技扶持专项资金分配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范围:

1. 重大科研项目预研专项基金:用于下一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的重点重大项目、国家软科学基金、全国艺术规划课题以及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的前期培育,作为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资助,为下一步能够成功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打下良好基础。

2.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的学术著作出版和支撑学科建设方向重点教材。

3.科技讲座:用于科技处聘请专家为学校教师开办科研项目申请培训讲座劳务费支出。

4.学术沙龙:用于科技处定期举办跨学科、跨院系的学术研讨会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五条 扶持办法

1. 重大科研项目预研专项基金:本校在职老师申请的项目,科技处先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匿名初评,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评后,给予经费资助。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费用申请和评定结果,经过主管科技校长审核批准。

2.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学术著作主编必须是本校教职工以三江学院名义出版;确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水平;其著作内容必须是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且符合学科建设规划相关学科方向、或者是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支撑学科建设方向的重点教材;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一般教材、工具书以及已获学校配套经费的课题成果不予资助。学校每年资助出版10部左右学术著作,资助力度一般每部不超过1万元。

3.科技讲座聘请专家劳务费:1000元——3000元。

4.学术沙龙费:由主管科技校长审核批准,实报实销。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

三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进行学术创新、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培养学术骨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负责受理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的申请,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要申请资助的学术专著进行评审,负责保证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三条  学术专著资助力度一般为每部1万元。申请人向科技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见当年公布。

第四条  再版或重印的著作,一般不给予出版资助。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获得优先资助:

(一)申硕学科;

(二)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学术成果。

第六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的职工,且我校作者撰写的字数不低于该著作字数的80%

(二)学术著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水平。

(三)申请者应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须有全体人员签署的申请。著作中的内容不存在著作权的争议以及与现行政策、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四)每部著作的字数不得低于15万字。

(五)所申请资助的著作必须是已经完成,并与出版社签订出版意向书。

(六)学术著作为个人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应用技术著作或者是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支撑学科建设相关方向的重点教材;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一般教材、工具书、再版、重印的著作以及已获学校经费配套的部级以上课题成果不予资助。

第七条  出版基金申请程序

申请者须填写《三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完整的书稿清样两份。

书稿的“前言”、“目录”、“内容简介”及“参考文献”一式五份;

其它可反映其水平的佐证材料五份(奖励情况、鉴定证书、本人代表性论著及评价等)。

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科技处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半数以上学术委员投票通过后给予资助。

第八条  科技处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公布资助结果。

第九条  由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须在前言和扉页标注“三江学院”字样。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著作,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果发现有抄袭、剽窃等学术腐败行为,科技处将追回资助经费,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著作出版后,需向学校提供10-30本样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

三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



申  请  书






著作名称:

学    科:

申 请 人:

所在单位: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著作名称


著作类型

专著(   )  教材(    )  

字数

万字

主要撰写人

姓名(职称)




学科类别


参加人员


主要完成单位


著作完成时间


预计出版时间


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

出版单位名称


是否提供出版单位证明


出版数量

联系电话


著作内容简介(10001500字):


学院(部门、所、中心)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科技处意见:












科技处(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三江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教师承担更多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以学校的名义,接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非政府机构委托的研究项目(协议项目)和根据合同法所签订的“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项目为横向科研项目,均应以三江学院名义签订,并且归口学校科技处管理,项目经费应进学校财务处账号。

  

第二章 到款管理

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签订的、以三江学院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按合同约定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院()、各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学校科研合同的签审制度。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凭财务处的到款通知单、项目合同以及三江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到科技处审批后,由财务处建户核算

 条 外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外协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科研合同规定程序办理。

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所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组成员自行到雨花台区地税局办理缴税,开具发票。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等,由项目组成员到南京市技术市场开具技术贸易发票。


  第三章 分配管理

  学校对项目经费提取的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横向科研经费以实际到款提取水电费0.5%,提取管理费0.5%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横向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原则上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合理的开支项目比例执行。如项目组成员有外单位人员均可在此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十   其中我校规定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人员经费:在该项目结题前可提取总实得经费的50%作人工费,若有学生参加的科研项目,可增加15%作为学生的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科研耗材,凭发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价值在800元以上随身使用的电子设备,凭发票到设备处登记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自行购买,签字报销并保管使用;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科研装备、专用设备、测试平台以及自制设备等,如协议中有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协议无规定的,按照学校资产设备有关规定办理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的费用。实验室改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六)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发生的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之后,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乘坐软卧和飞机、住宿超标,经科技处审批,按实报销。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课题结题评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考察及培训;邀请国外学者和暂居海外的中国留学人员来国内合作研究、讲学期间的各项接待费用(包括食宿、市内交通等)。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20%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图书资料费:科研过程中需要购买的相关书籍。单册单价在100元之内的,直接凭购书发票到财务处报销;单册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书籍则需要到图书馆登记后办理入库手续后,凭入库单到财务处报销。

(十)车辆维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不超过总到账经费的10%;没有报销车辆维持费的,可以报销打的费。但是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特支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如咨询费、顾问费、接待费等费用。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根据项目性质和经费额度合理开支,不超过到账金额的10%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如需转拨,经科技处审批后办理生效。


  章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十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批。

十五餐费等接待费用、劳务酬金和额度超过5000元的支出须经科技处核准,负责科技的主管校长批准


 经费结题管理

第十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技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办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十八条 确认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结余,除了20%提取的人员经费外,剩下的科研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结题经费专用本。该经费不能再用于人员经费开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工作需要延续使用。


章  附  则

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校字{2008}49号文件相关规定废除

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三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立项单位


项目级别


项目负责人


研究限期


合同经费


已到经费



科技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项目经费本编号:


签字

年     月    日

注:审批表一式两份

附件五:

三江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正式列入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区县级立项科研课题,来源于国家财政支出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到款管理

条   纵向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院()、各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学校科技合同的签审制度。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凭财务处的到款通知单、立项通知书或项目合同,以及三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到科技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建户核算

条 外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外协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科研合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原则上按科研项目拨款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如项目组成员有外单位人员均可在此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八条  我校规定的主要合理开支范围包括:

(一)人员经费:经费到学校财务处账号后,在该项目结题前可提取不超过总实得经费的40%作人工费。项目结题后可再提取结余经费的10%作为人工经费。如果有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的,可增加15%作为学生的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购置和入库,资产归学校所有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费用。实验室改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发生的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之后,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乘坐软卧和飞机,住宿超标,经科技处审批,按实报销。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课题结题评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考察及培训;邀请国外学者和暂居海外的中国留学人员来国内合作研究、讲学期间的各项接待费用(包括食宿、市内交通等)。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20%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图书资料费:科研过程中需要购买的相关书籍。单册单价在100元之内的,直接凭购书发票到财务处报销;单册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书籍则需要到图书馆登记后办理入库手续后,凭入库单到财务处报销。

(十)车辆维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不超过总到账经费的10%;没有报销车辆维持费的,可以报销打的费。但是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特支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如咨询费、顾问费、接待费等费用。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根据项目性质和经费额度合理开支不超过总到账经费的10%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章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

条  餐费等接待费用、劳务酬金和额度超过3000元的支出须经科技处核准,负责科技的主管校长批准


 经费结题管理

 第十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十二  科研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技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办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十三条 确认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科研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将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结题经费专用本。项目结余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章  附  则

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校字[2008]49号文件、校字[2008]32号文件相关规定废除。 

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三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立项单位


项目级别


项目负责人


研究限期


合同经费


已到经费



科技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项目经费本编号:


签字

年     月    日

注:审批表一式两份

附件六:

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提高教师的科研和学术水平,鼓励教师积极申报与承担高层次、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使科研项目取得良好的科研成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在该项目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可自愿一次性申请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未申请者,不纳入配套经费资助范围。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每年九月份集中受理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申请。

第四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款用于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上一年度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余额纳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   配套经费标准

第五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计算办法(见附件1


第三章   配套经费申请程序

第六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凭立项通知文件、项目申请书(立项书、任务书)、国家级项目一级子课题委托书(须有国家级项目主持人签字,国家级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合同书和批准经费证明,以及《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申请表》(附件2),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校科技处。

第七条   校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报主管科技的校领导批准,送交财务处办理配套经费专用本。需项目所有经费到账后,方得申请实施配套经费。


第四章   配套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校级立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与配套经费使用办法相同

第九条   配套科研经费应本着先使用校外项目经费,校外项目经费不足时予以补充的原则使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有利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科研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经费根据文件或合同按项目进行编号、立项管理。配套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配套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打印、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书籍资料购置费等。购买用于科研项目研究的书籍,单册单价在100元以内的直接凭购书发票到财务处报销,书籍归课题组所有。单册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书籍则需要到图书馆登记办理入库手续后,凭入库单到财务处报销。

(二)国内调研差旅费:用于项目研究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三)小型会议及联络咨询费:用于项目联络咨询及小型研讨会、结题评审的费用,如场地租赁、设备使用、会议资料、专家酬金和相关餐费等。不超过总配套费用的40%

(四)科研设备费:用于购买科研设备的开支。科研设备的财产权均属学校,科研设备的购买使用按现行的学校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五)成果出版费:用于项目成果的出版补助及论文版面费。

(六)成果鉴定费:用于项目成果鉴定的有关费用。

(七)其他科研业务费:用于项目开支的通讯费、交通费、邮递费以三江学院名义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审查和维持费;其他经批准的特殊科研经费开支等。不超过总配套金额的10%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多余的配套经费返还学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校字[2007]51号文件,校字[2008]2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各类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配套资助


项目

级别

独立或第一承担单位

第二承担单位

子项目第一承担人承担单位

立项资助

项目

立项不资助

项目

立项资助

项目

立项不资助

项目

立项资助

项目

立项不资助项目

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

按到账经费的150%配套

上限:文科8万元,工科10万元

资助5(工科适度增加)

按到账经费的100%配套。

资助1-2(工科适度增加)

按到账经费的50%配套

无配套资助

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

按到账经费的100%配套。(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按到账经费120%配套)

上限:文科5万元,工科7万元

资助1.5-3(省部级指导性项目自然科学类30000/项、人文社科类15000/项;教育厅指导性项目5000/项)


按到账经费的50%配套。(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按到账经费80%配套)

上限:文科1.5万元,工科2.5万元

资助0.5-1

无配套资助(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按到账经费30%配套)

无配套资助

市局级纵向科研项目

按到账经费的80%配套。

上限:文科5万元,工科7万元

资助1

按到账经费的20%配套。

上限:文科1.5万元,工科2.5万元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区县级纵向科研项目

按到账经费的50%配套

上限:文科5万元,工科7万元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横向科研项目

到账经费为30万以下,按20%配套;到账经费30-50万元,按15%配套;到账经费50-100万元,按10%配套;上限为10万元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无配套资助


注:1. 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教育部重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全国艺术规划课题、部重大课题子项目等;

 2.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即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建设厅等正厅科研项目,江苏省社科联、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基金以及国家各部委各类科研项目等;

 3. 市局级纵向科研项目,指江苏省下辖13个地级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外省市和江苏省同级;

 4. 区县级纵向科研项目,指南京市下辖11个区2个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其他市辖区县和南京市区县同级;

 5. 横向科研项目,指本校教职工以学校的名义,接受企、事业单位、非政府机构委托的研究课题(协议项目)和根据合同法所签订的“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项目;

 6. 如有项目申报指南对配套经费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指南规定经费额度进行配套;

 7. 同项目第一、第二主持人均为三江学院教师的不重复资助;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资助课题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3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资助课题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15万元;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立项资助课题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10万元;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立项不资助课题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5万元;

 9.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如果有部分项目经费不是以现金形式到财务处账户,以设备形式抵付科研经费,必须按照三江学院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需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评估资产价值后才能按规定手续给予横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10. 凡是属于科技开发、专利成果转化的项目不在此配套经费管理办法内,另议;

 11. 异项异议。


附件2 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原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立项单位


项目级别


项目负责人


研究限期


申请配套经费(万元)


申请配套经费事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院(系)主管科研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科技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校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配套金额(万元):                        项目经费本编号:


签字

年     月    日

注:申请表一式三份


01校字[2011]63号《关于颁布三江学院科技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