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文件
校人字〔2018〕43号
关于印发《三江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三江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三江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三江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三江学院
2018年12月5日
三江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印发
附件:
三江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强三江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青年教师,须接受导师为期1年的指导:
(一)新入职的青年教师;
(二)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且不具有高级职称的青年教师。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担任青年教师导师: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与被指导教师相同或相近专业背景;
(三)具有所指导课程(或相近课程)5年及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历;
(四)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科研、教学水平较高,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优秀。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应对青年教师的职业规划、教学科研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指导,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青年教师制定完成《教师职业生涯规划书》;
(二)指导青年教师认真执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和掌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和要领,督促青年教师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指导青年教师认真掌握和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讲义教案等;
(四)指导青年教师提升备课质量和课件等的制作技巧;
(五)指导青年教师提高课堂组织能力,每学期听青年教师上课至少3次,听课后指出改进意见,并保存听课记录备查;
(六)指导青年教师进行课后辅导和批改作业,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七)指导青年教师出试卷、监考、阅卷、成绩输入、教学质量分析等工作,全面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八)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工作总结、教育教学论文;
(九)引导和提携青年教师进入本专业学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十)带领或指导青年教师申请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开展学术研究等。
第四条 配备导师的青年教师应自觉、虚心接受导师指导,做到以下几点:
(一)积极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和素材等,方便导师指导;
(二)每2周至少旁听1次导师的授课,稳步提高课堂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掌握前沿的教学理论等;
(三)负责记录指导内容,保存听课记录表备查,听课课时可计入教师培训考核课时。
第五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推进程序如下:
(一)应配备导师的教师入职后1个月内,各学院、各单位应为该教师配备导师,为保证青年教师的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只能指导青年教师1人;
(二)在每学年提交本单位教师培训计划时,同时将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的配备结果一并提交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三)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应注意保存传帮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资料。在指导期结束时由导师撰写指导工作总结(不少于1500字),被指导青年教师撰写学习心得(不少2000字)。工作总结与学习心得由各学院、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原件由各学院、各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六条担任青年教师导师享有如下待遇:
(一)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工作经历是教师参加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指导青年教师可计入教学工作量,被指导青年教师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计入的工作量减半;
(三)指导效果不合格的,终止指导关系,并重新更换导师;
(四)指导成绩突出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各学院、各单位应建立个性化的青年教师导师工作管理制度,并向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