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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省党内关爱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08     发布人: 章常云     访问次数: 999


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党组字〔201816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省党内关爱资金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省党内关爱资金的通知》(苏组办〔201824号)和《江苏省党内关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组通〔201724号)精神,现就做好年度省党内关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基层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中生活困难的党员(全省共5名,关爱标准为5000元);

2、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全省共2名,关爱标准为10000元);

3、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全省共3名,关爱标准为15000元);

4、因公致残、殉职、牺牲的党员或其家庭,被追认为共产党员或追授为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党员家庭(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爱标准为20000元)。

二、申报名额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照申报条件,合理确定申报对象和相应档次,申报名额控制在1名以内,无符合条件的不申报。申报对象在3年内曾被确定为关爱对象的,不得重复申报本资金。

三、申报时间

2017523日前报送相关材料。

四、申报要求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传达通知和文件精神,切实让广大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感受到省委对基层党员的关心关怀和鼓励支持;要牢牢把握党内关爱工作的政治属性,注重审核拟关爱对象的政治素质,让广大党员真正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要认真对照申报条件,规范程序、严格审核,确保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报送材料时,请一并报送组织推荐申报工作情况和主要做法。推荐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材料请报人事组织部。

联系人:许晓,联系电话:4944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苏省党内关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党内关爱资金审批表


共三江学院委员会

2018516

















Line 6Line 7江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8516印发

附件一:

江苏省党内关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党员荣誉感、归属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1563号)精神,设立江苏省党内关爱资金,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党内关爱资金主要是为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关爱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牺牲和奉献的优秀党员,而设立的党内互助性、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委组织部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党内关爱资金。

第四条  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

(一)党费补助。每年将省管党费年度结余额的10%,用于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二)财政拨款。每年从省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500万元,作为党内关爱资金补充经费。

(三)党内捐赠。按照自愿原则,适时开展党组织和党员捐款活动。党员捐款1000元以上、党组织捐款10000元以上的,由省委组织部颁发“党内关爱资金捐助证”,经捐赠者同意,在江苏先锋网公布。

第五条  党内关爱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党内关爱资金主要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我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党龄在50年以上,生活困难的老党员;

2、在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生活困难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他领域党员干部(含退休离任的);

3、担任过省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中的生活困难党员;

4、因病、因灾、失业、年老、残疾或家庭遭遇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

5、因公致残、殉职、牺牲的党员或其家庭;

6、被追认为共产党员或追授为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党员家庭;

7、其他为党的事业作出贡献,需要关怀帮扶的生活困难党员。

(二)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本资金: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接受党组织交办任务的;

2、近三年民主评议党员中曾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3、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或正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认定有其他不适合情形的。

第六条  党内关爱资金的使用标准

关爱资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关爱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档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基层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中生活困难的,关爱标准一般为5000元,每年一般300名左右;

(二)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关爱标准一般为10000元,每年一般200名左右;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关爱标准一般为15000元,每年一般100名左右;

(四)因公致残、殉职、牺牲的党员或其家庭,被追认为共产党员或追授为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党员家庭,关爱标准一般为20000元;

(五)其他需要关爱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准。

以上分档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党内关爱资金的使用程序

关爱资金实行集中审批发放和个别审批发放相结合,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每年“七一”前,由基层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江苏省党内关爱资金审批表》,报经县(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初审后,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报设区市委组织部或省属系统党(工)委审核。

(二)审核。设区市委组织部或省属系统党(工)委采取查看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党组织的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确定为公示对象。

(三)公示。对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申报对象,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委组织部或省属系统党(工)委上报省委组织部。

(四)审批。省委组织部根据下级党组织的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年度资金总额及全省拟关爱对象情况,分别提出关爱意见,报部务会审批。

(五)发放。省委组织部将关爱资金下拨,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结合“七一”、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派专人上门发放给关爱对象,并由关爱对象本人或其家属签收。

临时性、突发性的需个别关爱的对象,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党内关爱资金的管理

(一)省党内关爱资金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资金利息滚存为资金的一部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制度。经授权,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二)党内关爱应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相衔接,构建党内外共同帮扶的长效机制。各级分别建立党内关爱台账,实行定期回访、动态管理。关爱对象一般3年内不得重复申报本资金。

(三)关爱资金年度收支情况,须向省委组织部部务会专题报告,并结合省管党费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四)资金使用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关爱对象收取费用。对违反廉政纪律、财经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组织及个人,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资金,并根据情况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省委组织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关爱资金使用情况,对关爱条件和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各市县乡、省属各系统党(工)委可结合各自实际,设立党内关爱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