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者:日语系发布时间:2015-06-15浏览次数:707

三江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推进学校规范化管理,完善制度化建设,强化全体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实现精干高效之目标,保障学校教学和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是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评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学院、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做好日常考勤工作,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凡是实行坐班制工作的各类人员,比如: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实验人员等,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因事请假的良好工作作风。

(三)专职教师要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无课期间在校时间不少于1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时要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应明确一人负责日常考勤,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做好本单位各类人员的考勤工作,按程序办理“事、病、婚、产假”等各类假期的审批手续。学校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核查,如有不实或有群众举报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是由请假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批的假条,于每月18日前统一上报人事组织部备案,未按时上报视为全勤;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在岗位者,一经查实,将按旷工处理。

(六)为了保证专职教职工考勤工作的公正、公平性,学校将于每月20日对上月的考勤情况在办公系统(OA)予以公布,以增加考勤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请假销假管理

确需请假者,须由本人填写《三江学院请假单》,写明请假事由、请假期间,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请假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考勤员严格按照请假的审批流程办理,及时(一般是教职工离校前或离校两日内)把请假的相关材料(病假须另附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送人事组织部备案。

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其他办法先说明情况,并及时告知人事组织部,事后要附上紧急情况的说明办理补假手续。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且按续假前后累计天数逐级报批。

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后,须按时到校工作,并至所在单位和人事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

(一)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准假后,安排好工作方可休假。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占工作日一月内累计3天及以上者,按实际事假所占工作日天数的比例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2)事假一月内累计1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3)事假年累计4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3.事假天数计算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对于请事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所在单位应通知其返回工作岗位。否则,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5.事假审批流程

1)请假3天及以下,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请假4天以上、10天以下(含),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组织部审批;

3)请假10天以上,由人事组织部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长审批。

(二)病假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诊断需病休者,须持医生诊断证明向所在单位请病假(必要时单位负责人可查阅病历)。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其病情和本单位情况在医生给假天数内,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确因急诊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病假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必须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者,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以有312个月的医疗期(见表1医疗期规定)。校龄不满3年的,享受3个月医疗期;校龄在3年以上的,校龄满几年,就有几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医疗期最高为12个月。医疗期自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

校龄

3

3年<校龄≤6

6年<校龄≤11

11年<校龄

医疗期

(与校龄对应)

3个月

4-6个月

7-9个月

12个月

累计病休周期

6个月内

12个月内

15个月内

18个月内

1、   教职工享受资格医疗期,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从停止工作第一天起开始,在规定累计病休周期内累计计算;

2、   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含在内。

1 医疗期规定

在医疗期内,学校支付病假工资。若在合同期内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学校有权根据有关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3)医疗期内,病假工资规定如下:

A.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除部分绩效津贴外,其它部分全额发放;

B.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校龄不满五年的,扣除绩效津贴,岗位工资按90%计发,其他项全额计发;校龄五年以上的,扣除绩效津贴,其他项全额计发;

C.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校龄不满五年的,扣除绩效津贴,岗位工资按70%计发,其他项全额计发;校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扣除绩效津贴,岗位工资按80%计发,其他项全额计发;校龄十年及以上的,扣除绩效津贴,岗位工资按90%计发,其他项全额计发。

D.当病假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病假期间,若从事有偿收入活动或虚报病情,将停发并追回病假工资,并酌情给以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2.教职工因工负伤

因工负伤者,在治疗休养期间,凭医院证明,不作病假处理,工资各项全额发放。休养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否则将追回工资,并酌情给予违纪处分。

3.病假审批流程

休假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人事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三)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有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双方达到晚婚条件时双方享受,一方达到时一方享受)。因双方不在一起,须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准路程假。超出规定假期者一律按事假处理,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假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各项全额计发

2教职工婚假一般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休完。

3.婚假审批流程

休假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人事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四)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有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年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女教职工产假可增加30天,同时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2.产假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且遇寒、暑假不顺延。

3.产假期间工资除考核工资外,其余各项全额计发。

4.怀孕期间因严重妊娠反应或需要保胎,不能正常工作必须休息的,经医院诊断证明,可按病假处理。未经医院诊断证明而休息的,应做事假处理。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6.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7.产假审批流程

休假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人事组织部备案。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休养期间,做停薪处理。

(五)哺乳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期满上班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休哺乳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扣除绩效津贴,岗位工资按80%计发,其他项全额计发。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哺乳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六)计划生育假

1.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具体休假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在规定的假期内休息,工资各项全额计发。

3.计划生育假审批流程

休假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人事组织部备案。

(七)探亲假

凡在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专职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分居两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探亲路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每四年可以报销一次,在第四年报销。

3.教职工往返探亲路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1)乘坐相应交通工具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火车硬座费,轮船四等舱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费。

2)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按起点站至终点站的直线公共汽车、地铁、轮渡等凭据报销,出租车费自理。

3)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探亲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5)工作人员经学院、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出差期间回家探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校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校的天数(扣除回家探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4.探亲的往返路费只限于当年报销,不得跨年度报销。

5.探亲假一般应放在寒、暑假进行。

(八)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以及与本人有供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养父母等)去世时,可批准丧假三天。需去外地料理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准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各项全额计发。

2.丧假审批流程

休假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人事组织部备案。

三、旷工

1.以下情况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2)无故不参加规定的会议、值班及学校或所在单位的各项集体活动(按次计旷工半天)。

3)虽经准假,但提前离岗或逾期不归(计提前或逾期的天数)。

4)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的,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应予以辞退(旷工天数计算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凡专职教职工旷工者,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作违纪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的,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专任教师须参加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教研、学习、开会等集体活动,考勤要求同上。

五、原《三江学院关于专职教职工请假及其待遇的若干规定》(院字〔200531号)、《关于加强专职教职工日常考勤考核工作的通知》(校人字〔201412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