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日语系发布时间:2015-06-15浏览次数:658

三江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的知识、经验结构和学历结构,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

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需施训,适度倾斜,确保实效的方针。遵循培训工作与教师薪资评聘、学院年度考核挂勾的原则。教师培训实行课时考核与合同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任课教师。

第二章  培训形式与培训要求

    第四条  学校教师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形式:

(一)新教师岗前培训

(二)新教师岗位培训

(三)社会实践

(四)短期进修

(五)攻读学位

(六)其他各类校本培训

第五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是指新入教师行业的教师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

定必须参加的各类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独立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  新教师岗位培训,是指新进青年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教学工作的

教师,在入职前3年内必须每年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包括人事组织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校本培训,以及在教学单位安排的导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学工作基本训练,如跟班听课等

     第七条  社会实践,包括未经社会实际工作锻炼的青年教师,通过兼任辅导员、行政秘书等不同形式的校内岗位进行的社会实践和为了提高“双师型教师”工作能力,相关教师在聘任期内到涉自身专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均由学校或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八条  短期进修,是指为完成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进行课程改革、

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等工作任务,学校教师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短期培训、业务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等,培训时间不满3个月的据实折算课时,3个月以上的通过合同管理

第九条  攻读学位,是指在职教师通过脱产或不脱产攻读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出国攻读学位等。

第十条 入职3年以上但尚未获评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并提交参会论文或担任发言人、主持人、点评人等的,可据实折算培训课时。

第十一条  参加3个月以上短期进修、攻读学位的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且无教学事故,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对已参加脱产培训(含出国)3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12个月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培训。

第十二条  申请短期进修的教师,学习研修内容应结合学校和教学单位发展需要,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

申请做访问学者的,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申请攻读学位(含出国攻读学位的教师,攻读的专业及方向应符合学校和本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三章  培训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由人事组织部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新教师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由人事组织部组织培训;

(二)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培训,人事组织部认可培训学时;

(三)由教学单位安排并提前3个月在人事组织部备案的各类培训。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短期进修、攻读学位审批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二)各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组织部审核;

(三)人事组织部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人事组织部应在每年的秋季开学后2周内公布新学年的校本培训计划;各教学单位应在开学后4周内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工作安排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组织部备案;其他职能部门如有针对教师的年度培训也应在开学后4周内向人事组织部备案。

未经人事组织部备案的培训不计算教师培训课时。

每年暑假放假前,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下一学期的培训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报人事组织部审核。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纳入学校的人力资源规划,培训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一般校本培训、临时培训等人事组织部应提前7日公布培训的时间、地点、课时数、培训对象等;各教学单位应提前3日提交参加培训的教师名单;培训结束后人事组织部根据教师实际受训情况登记教师的培训时数。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短期进修、攻读学位等的管理方式如下:

(一)学习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受训教师应凭录取通知书等到人事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人事组织部代表学校与教师本人签订培训协议书。

(二)外出培训教师离校前,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组织部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学习进修的时间,并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二)外出培训期间教师本人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情况。培训时间6个月以上的,教师每学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书面学习汇报一次,由所在教学单位对学习汇报提出鉴定意见后,于下一学期开学后30日内报人事组织部。培训时间不满6个月的,培训结束后30日内完成学习汇报。教师不提交学习汇报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培训费用且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含脱产和不脱产学习),自就读开始,应在4年内取得硕士学位,6年内取得博士学位。超出规定时间未取得学位者,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在培训期满10日内回校(出国培训的为30日)向人事组织部报到,并同时提交学习总结。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本人工资和福利,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培训结束后,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提交人事组织部,更新教师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资协助教师完成培训的,教师有义务履行规定服务期限: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6年,取得硕士学位的服务期不低于4年。

(二)参加短期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612个月的,服务期不得少于2年;脱产培训12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

(三)服务期不满,教师申请调离学校的,应按培训协议约定退还学校未服务年限的相应费用。

第四章  培训经费与培训期间待遇

第二十四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费用,基本费用学校承担,因教师本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参加国内社会实践、短期进修的,学校在XXXX/月的限额内据实支付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在XXXX元的额度内据实支付培养费攻读硕士学位的,学校在XXXX元的额度内据实支付培养费。出国留学的,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派出的,出国培训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学校派出的,学校在XXXX元的额度内据实支付培养费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参加校外社会实践、短期进修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福利和职务聘任按在岗人员对待。不满3个月的短期培训,一切待遇不变; 3个月以上的短期培训,从第4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教师攻读学位的待遇如下:

    (一)全脱产攻读学位的,在规定的学制(不超过三年)期限内,享受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享受绩效工资。学习期间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回校工作后予以聘任,并从聘任之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二)不脱产攻读学位的,其学习期间,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一切待遇不变如需离岗学习一个月以上的,离岗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从聘任之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未完成规定种类、规定时数培训任务的教师在当年的加薪调资,职称岗位评聘中不予考虑,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并扣减相应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分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