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请销假制度

发布者:日语系发布时间:2013-06-26浏览次数:797

 

       为了保障外国语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实现精干高效之目标,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外国语学院的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执行坐班制,进行考勤。对于迟到、早退者将记录在案,作为年度考评与聘任的依据之一。
       专职教师要按质按量完成授课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下课,不可擅自缺课、调课和补课,应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全体教职工都应关心集体,听从院、系、处、部、组的安排,到校参与教学辅导、教学研究、科研活动、监考以及其他有关的集体活动。院办公室负责考勤参会情况等。出勤率与学年末考核评优挂钩。
       凡专职教职工旷工者,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包括各类津贴、补助等),并作违纪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的,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办理请假手续时需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一式两份,经院领导签字后,一份交院办孙碧群备案,一份上交人事处。
二、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需请假者,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若需延长假期,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2.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假1—2天,由院领导批准;
(2)请假3—10天,由人事处批准;
(3)请假10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按如下规定办理:
(1)事假占工作日每月累计2天以上者,按实际事假所占工作日天数的比例扣除当月工资和绩效津贴。
(2)事假一个月以上时,扣除当月工资和绩效津贴。
(3)对于请事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4)对于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请假2天及以上者须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批假权限与事假同。
    2.经批准的病假期间工资等待遇规定如下: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医疗期内学院将发给病假工资。病假期间,若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将停发并追回病假工资,并酌情给予违纪处分。
    3.因公负伤者,在治疗休养期间,凭医院证明,不作病假处理,除误餐补贴外,工资和绩效津贴照发。在休养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否则将追回工资,并酌情给予违纪处分。
    4.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必须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者(要有医院证明),可以有3到12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自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在医疗期内不解除合同或聘约。三江校龄不满3年的,享受3个月医疗期;三江校龄在3年以上的,校龄满几年,就有几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医疗期最高为12个月。在医疗期内,学院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约,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若在合同期内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当学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三金”的教职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手续;符合二次退休条件者,办理二次退休手续,医疗期不计入校龄,按医疗期开始时三江学院当年实施的工资方案计算月退休工资。当医疗期满时合同期已满,一般就不续订合同或延长聘约。符合条件者可办理二次退休手续,计算方法同上。
    5.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除误餐补贴外,工资和绩效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三江校龄不满五年的,绩效津贴按90%计发,除误餐补贴外,其他各项全额计发;三江校龄五年以上的,除误餐补贴外,工资和绩效津贴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三江校龄不满五年的,绩效津贴按70%发放,除误餐补贴外,其他各项全额计发;三江校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绩效津贴按80%发放,除误餐补贴外,其他各项全额计发;三江校龄满十年及以上的,绩效津贴按90%发放,除误餐补贴外,其他各项全额计发。
(4)当病假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有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双方达到晚婚条件时双方享受,一方达到时一方享受)。因双方不在一起,须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准路程假。超出规定假期者一律按事假处理,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鼓励教师婚假放在寒暑假或教学任务结束后进行。
       婚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以及与本人有供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养父母等)死亡时,可批准丧假三天。需去外地料理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准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
六、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可休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年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夫妇,女方可享受120天产假,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3.产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
    4.怀孕期间因严重妊娠反应,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必须休息者,可休病假。未经医院证明而休息的应作事假处理。
    5.产假期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可批准继续休息(最长不超过1年),但停发工资。
七、计划生育假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参照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84]卫妇字第1号)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术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在规定的假期内休息,工资和津贴照发。
八、探亲假
       凡在三江学院工作满一年的专职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国内部分)一次。隔年作废。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以报销一次,在第四年报销。但当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和津贴的30%以内,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3.探亲假应放在寒、暑假进行。
       婚假、丧假、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育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另作为计算假期天数;事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另作为计算假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