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加强各级党团组织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做好我校“推优”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公示三投票一答辩”实施办法》和《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优”的意义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二、“推优”的对象
“推优”的对象为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三、 “推优”对象的条件
“推优”对象一般应从经过近一年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挑选,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听取党组织培养联系人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推优”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递交过入党申请书,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严于律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获得过校内及以上表彰,一年级大学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的校级以上相应荣誉称号可作为“推优”依据;
5、成绩优良,近两学期无考试不合格课程。一、二年级“推优”的学生成绩排名须名列班级前1/5,三、四年级“推优”的学生成绩排名须名列班级前1/2,主要班干部且表现突出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班级前3/5。同等条件下,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可优先考虑“推优”;
6、受到校内纪律或团内纪律处分的,须在解除处分后被列为培养对象满一年后方可“推优”。
四、“推优”工作的程序
1、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优”对象;
2、在团支部大会上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推荐。出席团支部大会人数超过本团支部团员人数的4/5会议有效;“推优”赞成票须超过本团支部团员人数的1/2始得通过;
3、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形成决议。
4、团支部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说明推荐理由,报所在学院分团委。
5、二级学院分团委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者签署意见,同时将“推优”公示情况和结果报校团委审批并备案。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分团委向其所在的党支部(党总支)推荐。
6、二级学院分团委委员、院级学生会副部长及其以上干部的“推优”,需事先征求院团委意见,待同意后方可进行。
7、对于校团委、校学生会副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表现突出、符合“推优”条件的, “推优”工作可由校团委负责,参加“推优”的人员组成包括所在部门及校级学生干部,院级分团委、院级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其中所在团支部代表人数不得低于参加人数的20%。
8、“推优”工作原则上一年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进行,特殊情况可增加“推优”次数,也可根据发展党员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推优”工作。
9、对为学校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为社会报道的,且基本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在报校团委批准后,可作为“推优”对象。
10、“推优”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推优”。
五、“推优”工作的领导
1、“推优”工作在校党委、校团委、各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2、各党总支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紧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注重选拔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干部,不断提高其素质,打好“推优”工作基础。
3、各党总支确定专人负责“推优”工作,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校党团组织每年要举办一次“推优”培训班,提高团干部做好“推优”工作的自觉性;不定期召开“推优”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以便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5、校党委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列为检查和考核校团委、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的内容之一,校团委将此项工作列为检查和考核分团委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推优”工作的原则要求
1、党员标准学习制度。各团支部团员评议、推荐和分团委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前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通过学习讲座和具体对照要求入党团员的现实表现,切实保证推荐质量。
2、当事人回避制度。一般团员要求入党,在被推荐范围内的当事人不参加评议推荐会议,以便与会人员畅所欲言。
3、个别征求意见制度。在分团委进行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前,必须个别征求知情团员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让团员说真话,讲实话,掌握真实情况。
4、联合分析考察制度。分团委、团支部、辅导员及党总支(党支部)要联合分析评议推荐情况。对平时表现并不突出而被推荐和一贯表现好反而未被推荐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必要时要结合实际,多渠道了解情况,去伪存真。
5、意见反馈制度。评议、推荐中反映出来的意见要在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反馈给有关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帮助他们努力改正不足和缺点。
6、各级党团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根据团员青年特点和成长规律,着力搞好培养教育,打好“推优”工作的基础;要坚持标准,避免形式主义,切实保证“推优”质量;要严格程序,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制度,把握好“推优”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强化党团组织的领导,保证“推优”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本规定由校人事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