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王珊发布时间:2017-11-28浏览次数:804

各学院:

为确保我院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80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同)、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下同)、外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下同)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发放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

三、组织申报

(一)各学院由毕业生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毕业生个人留存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学籍证明可由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并盖章)、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低保补贴的毕业生,请提供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在2017年9月1日后开具的有效)。

2.申请残疾补贴的毕业生,请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残疾证原件归还学生本人。

3.申请助学贷款补贴的毕业生,请提供毕业学年或申贷学年覆盖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只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及由院校资助部门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

4.申请本省(江苏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的毕业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本省低收入农户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一般包括:当地扶贫部门扶贫系统中毕业生所在家庭页面的打印件加盖公章;建档立卡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建档立卡带章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选一,提供的材料证明必须能证明2017年依旧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

5.申请外省(非江苏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一般包括:当地扶贫部门扶贫系统中毕业生所在家庭页面的打印件加盖公章;建档立卡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建档立卡带章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选一,提供的材料证明必须能证明2017年依旧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申请特困人员的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身份证明材料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由民政部门提供、审核时间是2017年且有学生本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申报管理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申报材料统一由各学院及毕业班辅导员负责实施(宣传、申报、公示、汇总),并及时上报招生就业中心。学工部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审批工作。

五、各学院报送材料

根据文件要求,各学院报送招生就业中心材料主要包括:

1.《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有效期内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附件2);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及盖学校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一份;

6.有效期内建档立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原件的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或者当地扶贫部门系统打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三选一);

7.有效期内的《特困人员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8.《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附件3)一式二份(电子档及纸件);

9.享受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公示说明;

10.毕业生学籍证明,并加盖教务处公章(由校招就中心统一开)。

六、工作要求

根据文件要求,各学院对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附件三),于2017年12月6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招生就业中心王老师(汇总表电子版发至邮箱50243808@qq.com)。

12月30日前学校公示结束后报南京市人社局审核,2018年1月前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补贴款打入高校后由学校再拨付至毕业生个人银行帐户(时间约为2018年6月左右)。各学院需严格审核,对照文件要求认真核对相关材料、信息,严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对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予以惩戒,人社部门将把有关信息提交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个人信用系统予以惩戒,院校将毕业生不良记录记入申请人学籍;对院校、部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江学院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