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体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王巧云发布时间:2011-09-05浏览次数:797

各院(系):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保证困难学生认定的准确性,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好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定:

1、院(系)要根据《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规定,成立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三江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及《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三江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认可(若已有家庭所在地政府出具了经济困难证明的,可以不回去盖章)。

308级、09级、10级在校生中,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困3个档次,对于家庭突发意外造成临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定为临时困难。各院(系)可将《认定办法》中的贫困标准作为参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5、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酌情放在某个困难档次: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者事实孤儿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或少数民族学生;

5)父母为城市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者;

6)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7)家庭供养人口较多并且缺少经济来源;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

9)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10)其他原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二、认定流程:

认定流程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1、院(系)在本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困难认定的同学须附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31012前,各院(系)须把经本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三江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电子版)等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体育馆222)束燕处。

特此通知。

 

1:三江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贫困生认定流程图

4: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

 

 

 

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