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5-07     发布人: 徐慧亮     访问次数: 23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实验室安全观念,积极排查安全隐患,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三条 中心主任是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督促实验室安全教育。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具体责任人,负责与实验指导教师一起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开展专题教育和舆论宣传。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其中,以预防教育为主,并结合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教育,本着保护人员、减少损失、明确责任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包括防火、防爆、防触电、防盗、防溢水、各种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可采用专题讲解、参观展览、现场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及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紧急突发事故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以及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等使用常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中心将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十条 各实验室每学期初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对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