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党政管理部门、二级教学单位、教辅部门。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驻校服务单位(如物业、食堂、商业街、安保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在校党委书记、校长领导下,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实施监管、各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着力推动并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驻校合作或服务单位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育、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四)确定各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培训演练、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三)每月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学生、教职员工、安保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组织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
(九)组织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定期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党委保卫部)是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三)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维修;
(四)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五)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对学生及教职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及技能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六)严格遵守用火、动火管理制度,督促相关学院、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七)负责校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八)督促驻校服务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装饰、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前,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实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对保卫处通报的以及本单位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
(四)组织本单位教职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灭火技能,督促本单位教职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装修装饰、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及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按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站长或志愿消防队队长由校区安保项目经理(安保队长)担任,队长或站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与训练工作,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熟悉学校的道路、水源和消防设施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
(三)分班次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组织队员开展业务技能、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以及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第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接到火警信号后,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五)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种类、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管道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学校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还应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消防设施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四条 安保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现火情,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工参加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协查指令后,及时对有关指令和报警信号现场核查确认并协处。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清楚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熟悉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
(三)课(班)前、课(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四)指导、督促学生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发现火情,及时组织学生疏散,并报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食堂(餐厅)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二)清楚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初起火灾处置程序和技能,熟悉安全出口的位置;
(三)班前、班后对电源、燃气管道及阀门完整情况进行检查,班后及时切断燃油、燃气阀门及电源、火源,清理灶台油烟罩;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火警并按程序处置初起火灾。
第十七条 宿舍和楼宇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的能力;
(二)落实24小时值班,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和夜间巡查(学生公寓夜间每两小时至少巡查一次);
(三)督促学生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检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集体宿舍用火用电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四)发生火灾时,组织学生疏散并按程序处置初起火灾。
第十八条 电气焊工、电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落实用火、用电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定期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发现线路老化等隐患及时排除并报告;
(三)履行相应作业前审批手续,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实施扑救。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办理备案抽查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平面布局、防火防烟分区和消防设施;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不得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按照消防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督促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按规定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属责任区楼宇、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辖区内楼宇、场所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疏散引导员,一般为事发现场物业人员、安保队员、教职员工担任疏散引导员。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按规定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对消防用户信息传输等远程监测设备应定时巡查,确保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传输,按照属地消防设施联网监测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教学楼、宿舍、图书馆、档案室、财务(档案)室、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实验(训)室、食堂、体育馆、校医务室、高低压变配电房、不间断电源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消防增稳泵房、自来水增压泵房、防烟排烟风机房、电梯运行控制机房、通信和网络设备机房、会堂、多功能报告厅、大学生“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可燃物较多的仓库、电动汽车充电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
(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档案室、多功能厅、会堂、体育场馆、信息机房、校医务室,驻校内邮政、通信等服务单位,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变配电站(室)、不间断电源室、空调机房、冷库(氨制冷储存场所)、通信设备和网络机房、电梯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防排烟风机房,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属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对所属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规范管理要求:
(一)加强日常巡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二)严格用电、用气和动火管理。
(三)对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和清洁维护。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时,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各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二)进场前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标识,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四)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施工垃圾;
(六)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现场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属责任区用电、用火、用气安全责任人,对所属责任区安全用电、用火、用气安全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属责任区实验室(包括实训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属责任区实验室(包括实训室)安全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验(训)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按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执行。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属责任区消防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属责任区消防重点部位防火巡查检查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保卫处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情况下,各单位对责任区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责任区消防重点部位,防火巡查每日至少开展1次,食堂(餐厅)、体育场馆、图书馆、会堂、多功能厅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集体宿舍夜间每两小时巡查1次。
校级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高层建筑每半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第三十三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有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门是否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障碍物;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火栓等是否被遮挡、圈占、埋压;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落实防范措施;
(六)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七)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源及取水设施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五)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完整情况,电缆井、管道井、通风排烟管道等穿越防火隔墙的防火封堵情况;
(六)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八)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值班、训练演练情况,装备器材配备情况;
(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情况;
(十)宿舍、食堂(餐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十二)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三)实验室等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和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学生及教职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应全面、规范,载明巡查、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检查人员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学校保卫处及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现的设施故障,各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学校保卫处应责令有关人员、单位立即改正: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为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消火栓箱、灭火器材等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七)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影响用电安全的;
(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
(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时限、经费、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责任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责任单位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学校保卫处,保卫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设置消防宣传栏、在新闻媒体(含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专栏、悬挂电子屏和楼宇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等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在学校保卫处的协助下,按照消防规范管理要求,对所属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有条件的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消防辅导员。所属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以下统称“在岗职工”)上岗或转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对所属在岗职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记录需存档备查。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
(三)本部门、本场所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各单位针对学生的认知特点进行消防安全分类教育培训,在开学初、寒(暑)假前、军训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普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自救逃生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培训,并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章 灭火应急力量建设运行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组建志愿消防队并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四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校消防员、其他志愿消防队,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微型消防站站长、校消防员、其他志愿消防队应具备灭火经验,熟悉学校消防重点部位、楼宇功能结构等消防应急处置流程,需定期参加消防部门培训和学校实操演练,由保卫处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靴、消防头盔、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应分区域合理设置器材放置点,满足微型消防站队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校园主要区域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保卫处定期组织微型消防站人员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防火巡查等。微型消防站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值班人员(安保人员担任)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接到火警信息后,在岗和当值人员应按照“1分钟到场确认火警、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第四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技能训练,其他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特点、处置对策、防护措施。保卫处协调微型消防站力量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训联防。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在全面分析学校火灾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客观评价校园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区分白天、夜间分类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值守人员最低配置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
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宿舍,应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员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能够快速疏散。
第五十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或建筑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二)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立即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报告以便组织前期火灾灭火,同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开启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承担引导疏散的人员应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机械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紧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值班领导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并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非消防电源,利用消防设施、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自动消防设施,协助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六)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派人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等学院、部门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七)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物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八)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救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一条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校级层面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演练。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类人员演练相关事项,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后,指挥机构应组织总结讲评,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九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火警,讲清起火场所名称、详细地址、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被困人员等内容;按下附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向消防控制室发送火灾信息,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将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设为自动状态,通知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到场实施处置,并报告学校值班领导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第五十三条 火灾现场或者附近区域的员工、安保人员、巡查人员等应利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实施初起火灾扑救。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学校值班领导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后,应当主动报告火灾相关情况,移交灭火指挥权,协助消防救援人员开展灭火工作。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前,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未经消防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清理现场和移动、销毁火场中任何物品。
第五十七条 涉火灾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主动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和相关资料、物品。
第五十八条 涉火灾相关单位,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现场师生心理疏导及善后处置,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委、行政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维修、更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建设运行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一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一章 考评和奖惩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一般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除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按照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与消防主管部门对接录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等信息,以及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动火作业报备、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工作记录。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江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保字〔2016〕1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