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实验室名称,做好教学实验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三江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实验室的命名由各单位实验室分管领导召集与实验室相关的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师、实验员、管理员等人员参加讨论研究确定。
二、实验室的命名要体现学科与专业。实验室的名称应能够反映其所属的学科或专业领域,使相关人员能够从名称上初步了解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或教学功能。
三、实验室的命名要明确功能与用途。实验室名称应明确体现实验室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如教学、科研、实训等,以便使用者能够准确识别。
四、实验室的命名要避免重复与混淆。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名称应避免重复或相近相似,以减少混淆。若确实存在相同类型的实验室,可以采用不同的编号或后缀进行区分。
五、实验室的命名要简洁明了,易于记忆和识别,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冗长的词汇,原则上一间实验室不得有多个名称。
六、实验室的命名要符合学校规定和上级要求,不得使用不规范或具有误导性的词汇。
七、实验室作为实验场所的基本单位存在,单独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可命名为“中心”。在某个相近领域(专业或学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实验室,形成相互关联的集合体,方可以命名“中心”。“中心”只作为实验室的上一个层级存在。
八、市级及以上实验室的命名,可以在体现学科、或专业、或功能、或特色等方面的基础上加上级别。上级有红头文件已经命名的,以文件命名为准。
九、与实验相关的其他场所,如:某实验室准备间、仪器设备室、画室、乐器室、摄影室、钢琴房、排练厅等,原则上不单独作为实验室,可根据规模和设备情况,并入某相近的实验室。
十、用大写英文字母作为实验室名称时,有必要说明的,应在适当的位置(如:实验室简介版面)做出解释或说明。
十一、实验室名称确定后,各单位要将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按要求报送教务处备案。未备案的实验室,学校不予认可,不能申报耗材、设备、安全用品和维修等项目。
十二、实验室名称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三江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执行。
十三、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