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三江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1-08     发布人: 徐慧亮     访问次数: 103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 

第一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系)在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实验教学。

第二条  学校管理部门在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验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和修订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2.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全校实验教学总体规划,对二级学院(系)实验教学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设备的配设、更新、改造和维修等;

4.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工作;

5.协调解决全校性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6.组织检查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组织实验教学经验的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三条  二级学院(系)在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根据学校规划和本院(系)学科发展特点制订本院(系)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规划;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与实验指导书,明确规定实验教学的目的、要求、内容和教学时数;

3.提出并具体实施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的培养规划;

4.组织制定二级学院(系)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建立、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实施本院(系)实验教学计划的各项具体工作,解决各项实际问题;

5.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6.组织本院(系)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探索实验教学规律并推广先进经验;

7.组织实验教学和管理人员认真、及时、规范地填报实验教学的各项数据,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上报等工作。

 

二、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二级学院(系)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科(课程)特点,在专业系(或教研室)、院(系)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各专业本科实验教学计划,包括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等要素,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经学校审定的各专业(课程)实验教学计划,是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依据,二级学院(系)必须严格执行。二级学院(系)有关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情况,为下一步教学计划的制(修)订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实验教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因教学改革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须提前一学期向教务处申报,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核准后,由教务处在新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计划中予以调整和重新安排。

 

三、实验教学准备

第七条 设备和资料条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须有相应的实验教学设备条件和资料条件。主要包括:

1.必须的实验教学设备,包括实验室或场地条件、仪器设备等;

2.实验课程教学大纲;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4.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管理制度。

第八条 教辅人员保障。二级学院(系)应选派能够胜任实验课程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教学工作的教师和能够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人员培训和考察。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要在接受有关培训或完整观摩该门课程教学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试操作,经专业系 (或教研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进行实验教学工作。

 

四、考 

第十条 考核。实验教学课程的考核,由院系组织实施。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因素综合评定成绩;课程实验可结合课程特点参照实验课程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考核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时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五、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从事实验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实验教学中不断补充新的理论知识和新的实验内容,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从事实验教学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探索实验教学及其管理的新形式和新模式,创造新经验,为制度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学校鼓励教师撰写论文和新的实验教材。

 

六、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教师或教辅人员要如实填写《教学日志》,期末时以专业细(或教研室)为单位,对实验课的效果和教学纪律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由二级学院(系)存档。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系)要组织有关人员听课或抽查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听课和抽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整改计划,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设备运行情况和教学环境状况,保障实验教学需要。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卫工作。设备更新经权威专家作出评估、报学校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评估。实验教学评估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各专业系(或教研室)每一学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评估,二级学院(系)评估每二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评估办法由各院系结合专业特点制订。

 

七、实验项目及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管理。无论独立设置的实验教学课程或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实验,都应建立管理档案;各专业系(或教研室)须如实填写《实验项目情况统计表》,该统计数据将作为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资料管理。各专业系(或教研室)要按照教学管理的要求,系统收集和整理实验教学资料,按时将有关实验教学资料归类、存档。

 

八、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