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教学经费的管理,保证实践性教学经费的基本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以生均6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院系的教学经费,是实践性教学经费的主要来源,现考虑到工科院(系)和特殊专业(建筑类等)生产实习经费来源不足,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在原下拨教学经费的基础上,适当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主管校长根据不同专业的实际需求和当年学校预算经费的承受能力决定。属于实践性教学经费中的毕业设计费、实验实习费,以及资料讲义印刷费、教学旅差费等均应在本院系包干经费支付,工科院(系)的实验材料费仍由学校支付。
第三条 学生外出生产实习经费补助标准:凡是在本市生产实习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离开本市在省内生产实习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离开本省到外省市生产实习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上述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误餐费、长途车票、住宿费等,不足部分由学生自理。凡是用校车送、接到实习地点的,按上述补助标准减半计算。
第四条 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必需按照实习地点分类整理好有效合法票据,在上述补助标准范围内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第五条 生产实习过程中,事前需要向财务处预支现金,或报账结算时需要领取现金分发到学生手上的,必须要有收款人(学生)本人签字的清单作为领取现金凭证。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他人代签字,代领款。
第六条 实习期间,需要支付给实习单位指导费的,必须要有收款单位财务部门开出的收据或发票,如数额较小(千元以下),直接支付给工人师傅的劳务费,凭收款人签收的清单加盖生产车间的公章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 生产实习的带队教师原则上要与学生同吃同住,往返车费、住宿费、驻地伙食补助等可参照学校差旅费的报销规定予以报销。
第八条 生产实习时间安排在假期,学生回家休息后直接到实习地集中的,或实习后直接由实习地点返家的,用于报销的车票面值大于学校至实习地点径直车票面值的部分应由学生自理。
第九条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的院(系),上述经费在本院(系)承包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