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三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5-27     发布人: 徐慧亮     访问次数: 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教高函﹝2012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现就三江学院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旨在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创新创业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项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限额在每年已立项的校级创新创业项目中遴选推荐。学校鼓励各院(系)、教学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所在单位”)自筹经费,组织实施单位一级的创新创业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二章  计划内容

第三条  三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第四条  为保证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学校建立了以下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一)三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规章制度,领导、组织和协调创新创业计划的开展,负责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结题终审、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常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各类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成果的总结与推广。

(二)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以下简称“院系指导小组”)负责落实本院(系)项目实施的申报初审、立项答辩、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各院(系)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初审、材料汇总、档案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具体事宜,做好与教务处的联络工作。

(四)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工部、团委和各院(系)共同负责和协调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以及项目的经费、场地、设备等管理。

第四章  申报、审批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创新创业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

(二)项目申请人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实践动手能力强,善于独立思考,具备基本的实践创新能力。

(三)优先考虑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创新团队申报的项目。

(四)每个团队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

(五)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六)申报项目内容出现与往年项目内容雷同者不得重复申报。

(七)申报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院(系)、教学单位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具有一定的实践教学经验,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其中第一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鼓励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名;创业实践项目应实行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双导师制。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六条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一)项目立项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4月份。

(二)申请人认真填写项目申请表,内容要客观真实,格式规范。经学校评审推荐申报的省级及以上项目,还须填写省级或国家级的申请表。

(三)各院(系)组织“院系指导小组”和“院系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填写院(系)评审意见,确定本院(系)申报项目。初审通过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校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遴选出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的项目,评审通过后报主管校长,经批准后向全校公布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

(五)校级项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项目正式实施;省级及以上项目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正式实施。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责任:

(一)项目成员须按照项目申请表的内容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期实施有关项目,并在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提交项目中期检查表,审核通过后项目方可继续实施。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三)“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经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会做出限期整改、中止拨款、撤销项目及追回已拨款等处理:

(一)项目在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未能通过中期检查,难以取得预期成果;

(三)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项目质量差;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进度达三个月以上;

(五)获准延期结题,但到期仍未完成;

(六)指导教师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且又未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七)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

(八)凡因以上情形造成项目撤销者,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将连续两年不得申请和指导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的变更和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院系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描述。“院系指导小组”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提交“校指导委员会”认定并通知执行。

(一)项目主体内容不得变更,否则项目终止;项目在执行中遇到不可预计的困难而无法继续时,经“校指导委员会”批准可以终止项目。

(二)如项目的指导教师、结题时间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时,“院系指导小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校指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是否允许变更。

(三)省级及以上项目原则上一律不许无故申请撤销,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则项目所在单位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撤销项目并追回所用经费,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将一年内不得申请和指导新项目。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条  项目结题采取验收会形式进行。校级项目验收由“院系指导小组”组织,验收专家组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专家组组长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担任;省级及以上项目验收由“校指导委员会”组织,验收专家组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的人员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2名为非项目所在单位人员,专家组组长为非项目所在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表;

(二)文献资料综述、项目成果介绍和项目总结报告等;

(三)项目成果相关的材料或实物等;

其中省级及以上项目还须撰写成果精粹(每个项目3000字左右)。

上述材料提交“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验收。不符合要求者,不能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所在单位须做好项目材料存档工作。同时,还应将省级及以上项目的完整材料(含项目申请表、项目验收表、项目成果相关材料或实物等)送交教务处备档,校级项目只须送交项目验收表。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经“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限期整改并在三个月内接受第二次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项目撤销并追回已拨款项,同时由教务处记录在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主要由学校进行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自行配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主要由上级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具体参照上级部门发布的通知和规定。

第十五条  校级项目经费经学校审批立项后1次性拨发;省级及以上项目经费分2次拨发,项目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先拨发第一期经费(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发第二期经费(总经费剩余的50%)。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学工部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管理,项目主持人为项目经费管理人,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使用经费,项目经费直接用于学生实施项目所需,各单位和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用于项目研发的元器件、软硬件测试费、小型硬件购置费;相关的资料费、文印费、信息查询费;必要的校外场地和仪器设备使用费;发表项目研究论文的版面费、申请专利费;必要的调研费(含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组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经济成本的观念,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杜绝浪费;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表的预算来使用经费,记录每一笔经费的用途;经费报销必须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再报教务处进行审批,所有票据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学生可按照《三江学院学生自主化个性学习学分实施办法》记取相应自主化个性学分。

第二十条  指导老师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项目所在单位可将此项工作纳入业务考核内容,并可根据教师对项目实际指导工作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