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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遴选青年骨干教师赴境外研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01     发布人: 徐慧亮     访问次数: 111

三江学院遴选青年骨干教师赴境外研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建高水平民办大学,加快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步伐,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青年教师队伍中遴选、培养100名具有国际视野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使之成为三江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力量。决定实施三江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项目。

第二条    2012年起,每年选派8名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赴境外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2名青年骨干教师赴境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回校后为发挥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境外大学联系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实施原则:“院系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签约派出”。

  遴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已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四)研修目标明确,研修计划切实可行;

五)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派出渠道:

(一)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计划;

(二)三江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计划;

(三)赴境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

第七条  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赴境外研修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第八条  研修人员选择境外高校必须为国际知名院校,研修的学科应为该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科专业。

 第九条  凡列入境外研修计划的青年骨干教师,应主动利用业余时间提高英语应用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学校可考虑安排英语强化培训。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查并推荐报人事处,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列入学校研修计划。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遴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品牌特色专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学术骨干和急需培养的人才。

第十二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须与学校签订《三江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十三条  研修人员出访前,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人。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及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四条  凡列入校青年骨干教师研修项目人员,境外研修经费由学校负责资助。

第十五条  研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修人员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学术活动补助费和零用费等。有关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在现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上不扣除境外研修时间。

第十八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人才工程项目予以优先。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研修人员引进境外先进课程资源,鼓励研修人员与境外高校教授建立合作、协作关系。

第二十条  对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取得的高水平科研、教学成果,以及在回校后取得的与研修资助有关的高水平科研、教学成果,学校在论著出版、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研修人员按因公出境人员管理,其派出、在境外期间和回校事务的管理,分别由校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境外大学联系及相关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学校进行外事纪律和人身安全教育。研修人员出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学校联系,每季度向学校至少汇报一次研修进展情况。研修人员一般不得携配偶出境伴读。

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如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应按期回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学校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对因研修项目特殊需要须延期回校的,凭境外接受高校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一般不再享受学校资助。但在延长期内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3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应向学校提交研修总结,并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对研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  青年骨干教师研修人员回校三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2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2篇以上;3引进一本原版教材并能使用双语教学;4开设1-2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研修人员回校满三年时,学校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上述考核要求的,酌情扣回学校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