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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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学生为中心,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四级,分别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院级项目的管理办法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主要支持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主要支持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每个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主要支持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和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遵循自主选题、 自由申报、择优资助、鼓励创新的原则,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具有创新性和实践训练作用的研究、设计、制作、创作、策划、调研、创业类项目。

第五条 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人为学校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人为学校的学生个人或创业团队,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创新创业团队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省级或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各类项目应确保在校期间完成。严禁学生弄虚作假和抄录指导教师的研究成果,一旦发现将取消该项目,该项目参与学生今后不得再次参与申请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六条 每个项目至多2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包括未结项),若指导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未结题,则不得指导新项目。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省级重点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具有),35周岁(含35周岁)以内的指导教师职称要求可放宽到中级职称。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研究结果等。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教师不得担任指导教师,严禁指导教师代学生申报和完成项目研究,一旦发现将取消该教师今后的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根据学生数和往年项目完成情况,测算校级项目申报指标并下达至二级学院。

条 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评审要求和指标数,每年从校级项目中进行遴选评审,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全校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总体规划、政策文件制定等工作,负责各类计划的日常组织、立项评审和协调工作,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的遴选推荐、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材料归档和成果总结推广。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工作小组,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学院领导为负责人。各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小组负责宣传发动和引导,调动师生参与项目的积极性,落实本学院项目实施的申报初审、遴选推荐、过程管理、校院级项目结题验收等事宜,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 ,所有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三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系统”及时提交季度报告、中期检查等材料。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通过平台提交申请。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且无具体改进措施、经费使用不当等行为,作撤项处理。被撤项目主持人及其成员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允许指导新的项目。

第十条 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对评价较好的二级学院,下一年度适当增加项目指标;对评价较差的二级学院,下一年度适当减少项目指标。

第十条 项目到期后,学校发布结题验收通知,学生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材料。

(一)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研究过程、经费使用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研究过程记录的完整情况、研究报告及主要成果情况、研究工作中的不足、困难和建议等。

(二)创业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商业计划书、经费使用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创业过程记录的完整情况、创业成效及主要成果(包含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介绍,技术路线、商业价值调研结果等)、创业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困难和建议等。

(三)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商业计划书、经费使用情况、团队成员和分工合作情况、员工名录,注册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法人、投资人、主要股东信息。企业财务报表、税务缴纳情况。产品和服务详细介绍,技术路线,商业价值估算,未来投融资计划,创业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困难和建议等。

第十条 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总结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成果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专利、专著、软件著作权、竞赛获奖、实物、调查报告、注册公司情况等。结题验收的有效成果包括:

(一)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学生),第一单位必须为“三江学院”,须标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并注明项目级别类型与编号;

(二)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成果必须归属“三江学院”。发明专利必须是项目成员(学生)排名前二(包含第二),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必须项目成员(学生)第一;

(三)实物。包括与项目相关的装置、软件、作品等;

(四)创业项目注册营业执照,项目成员(学生)为法人;

(五)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六)不在上述成果之列,需要提交申请报告进行认定。

经对不符合结题条件或有特殊原因在规定年度不能结题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查同意,并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原则上要求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四章 保障

第十条 学校统筹资金,根据项目情况,学校对国家级、省级及校级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具体标准将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明确。项目立项后可使用50%经费,国家级、省级项目在中期检查通过后、结题验收前使用余下的50%经费;校级项目在结题验收后使用余下的50%经费。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使用经费,直接用于实施项目所需,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创新训练项目:购买创新实验所需设备、器件等耗材;相关的资料费、文印费、信息查询费;必要的校外场地和仪器设备使用费;发表项目研究论文的版面费;必要的调研费(含差旅费)等。其中,资料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调研活动差旅费一般不超过总额的30%,通讯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二)创业项目:营业执照办理费、注册费、税费等;研制相应产品的必要材料费;必要的校外场地和仪器设备使用费;相关资料费、文印费、信息查询费、论文版面费;必要的调研费(含差旅费)等。其中,资料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调研活动差旅费一般不超过总额的30%,通讯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 10%

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经费报销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经第一指导教师审核,报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审批后,凭有关票据前往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可对团队成员给予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评奖评优同时将遴选成果突出的项目,推荐参与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