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_--宁政发〔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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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宏观经济变化,确保就业形势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落实国家和省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总体上有实质性下降。继续实施面向企业的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做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其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创业南京”英才计划项目提供优质优惠的融资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力度,优先办理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涉农票据,助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适度降低。(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四)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招用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19年可参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1年的岗位和社保补贴。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稳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科学调查并合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适应季节性用工特点,允许实施灵活的工时制度,一般不采用现场核查的审批方式。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六)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精准对接缺工企业用工需求,纳入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岗位招聘,实现需求信息一点录入、全网推送。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用工特点加强专场招聘,提高岗位匹配度。同时全天候网上对接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动态跟踪帮助解决用工难题。每年举办常设性或专场招聘活动1000场次以上,为一次性裁员30人以上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支持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用工淡旺季余缺调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二、鼓励创业扩大就业增量

    (七)促进创业环境升级。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办结。全面实施“三十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推动“一址多照”住所登记改革,降低制度性创业成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将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城乡创业者,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及组织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还本付息后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贷款前的一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人员数量达到企业贷款时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300万元的贷款额度内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按每新实际招用符合条件1人10万元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基准利率50%贴息,可贴息2次,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九)推进创业载体建设。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载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情况,按每个创业孵化成功项目不超过5000元给予创业载体创业孵化补贴。对绩效突出、带动就业明显的大学生创业载体经评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青年大学生、**转业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由所在区(园区)提供3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场地或给予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重点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载体。对纳入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支持且市级绩效评价合格的载体予以省拨经费1:1配套支持。进一步推动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工作,在三年备案期内按照当年考核结果分年度给予总额500万元建设资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十)优化创业指导服务。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企业行、社区行、园区行、校园行、“三百”(百家名企进高校、百场校园招聘会、百场宣讲校园行)活动市场行等“五行”活动。完善“创业导师进高校”工作。实现在宁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全覆盖和常态化运行,对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成效显著的经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宁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全部开通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经授权免除反担保要求。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持续打造南京“大学生双创节”“赢在南京”大学生创业大赛品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三、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鼓励企业大规模开展贴近产业发展、岗位对接度高的岗前培训,培训结业后给予150元/人的一次性企业岗前培训奖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充分运用全市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和见习实训基地资源,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针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在宁高校大学生、新成长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取证的学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开展培训期间,每月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已享受低保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且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三)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及时开展帮扶援助就业

    (十四)促进青年大学生就业。大力集聚青年人才助力企业发展,优化升级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有效吸纳更多学历型和技能型青年人才来宁就业创业,注重帮助企业引进硕士、博士等高学历人才,将企业博士的安居租赁补贴提升至每月2000元,为外地来宁求职面试大学生核发1000元一次性面试补贴,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十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原则上3—6个月,最长12个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六)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要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十七)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十九)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各项帮扶援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并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

    (二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市促进就业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形成部门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十一)注重政策宣传和服务。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就业创业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结合“五行”服务活动,建立重点企业专人联系制度,深入企业、校园、社区、开发区宣讲政策,推进落实。将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二十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强化底线思维,完善落实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加强对重点企业用工变化、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减薪降薪等引发的规模性失业、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人社部门报告,同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中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税务、国资、文资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具体认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