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04访问次数:328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用于资助本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以及艺术科学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三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择优立项。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旅科创工作办)是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其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省文化和旅游科研中长期规划、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

  (二)组织建立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专家库;

  (三)组织开展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成果验收、结项和推广;

  (四)监督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项目实施及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评选和奖励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化和旅游科研及艺术科学学术研讨活动;

  (六)调研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现状,组织交流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动态信息及管理经验。

  

第三章项目类别

  

  第六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省文化和旅游科研中长期规划确立的研究方向,突出江苏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探索、遵循文化和旅游科学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不断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理论创新。

  第七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项目按年度工作需求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

  重点课题主要资助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指引价值的理论研究。

  一般课题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研究,资助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委托课题用于资助文化和旅游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重大内容研究。委托课题经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单独立项。

  

第四章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省文旅科创工作办按工作进度,每年发布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九条申报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项目的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工作单位在江苏省境内;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能够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四)重点课题的申报者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

  (五)一般课题申报者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不具备中级职称的,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课题申报通知中有其他申报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通知要求。

  第十条申报人当年度只能申报1项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他人的课题申报;课题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参与2项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申报。

  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负责人,以及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已完成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申报者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申报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评审的基本流程为形式审查、专家匿名评审、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的评审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报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资助课题。对拟立项资助课题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十六条对公示无异议的课题,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为保证课题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涉及与本人有关课题时,予以回避;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

  

第五章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对立项的科研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经审核后拨付科研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专门用于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条为提高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积极性,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填写立项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经费开支预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8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三条对因特殊情况造成课题负责人无法完成课题的,或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撤销课题的,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课题资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课题经费使用账目,提交《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验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六条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以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和推广。

  

第六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专利等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八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将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

  第三十条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将不定期对课题进展、经费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实施整改。

  第三十一条课题组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课题延期。其中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延期不得超过1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专著延期累计不得超过2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延期结项;

  (七)中止课题协议;

  (八)撤销课题;

  (九)课题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者增补课题组成员,以及其他一般性事项的变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文旅科创工作办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课题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科研课题。

第三十五条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课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课题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经费、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验收、结项、出版情况;课题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七章成果验收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为科学评估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应当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软件等。

  第三十七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的验收由省文旅科创工作办统一组织实施,验收结论应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1年内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免于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课题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省文旅科创工作办。

  第三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拥有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结项成果的使用权。

  第四十条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建立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库,出版课题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课题的社会影响。

  各科研管理机构和课题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全省文化和旅游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鼓励出版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课题成果一般在境内出版刊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境外出版刊发的,应当报经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出版刊发的课题成果应当注明“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项目”字样以及课题编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试行。原《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苏文规〔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