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日期: 2023-01-08     访问次数: 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是指以学校为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科技、社科研究计划的项目(含课题和子课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依据项目类别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收)、归档等方面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四条 纵向项目所在学校下设二级单位(含教学单位、部门、校级科研机构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纵向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纵向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项目预算及其有关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决算。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所需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照预算使用管理相关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八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纵向项目包含: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校级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通过校园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公告。

第十条 凡是自由申报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通过二级单位进行申报;凡是限额申报的项目,由各二级单位组织推荐,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机构、跨行业协作攻关,联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鼓励学术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大力推进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为鼓励和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凡申请省、市级科研项目,鼓励吸纳高年级本科生作为课题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研究,提高和促进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素养。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四条 通过其他渠道申报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须到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可,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开题报告、年度进展报告、中期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同时将上述材料副本报送学校科研处备案存档。

根据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组可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 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研究内容、时间进度和预期成果形式等,不可私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或更换项目组成员。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学校科研处、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十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确保项目进度和研究质量,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进度和完成质量等进行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二级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方案,并根据情况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二级单位要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在研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前六个月报告,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在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以及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后,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办理项目中止、撤销等其他相关手续。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调离学校,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如不能变更的项目,学校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如需将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通知,经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同意后至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变更后,学校根据该项目预期成果的完成比例收回因该项目发生的科研配套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按期结题,二级单位及项目组应积极做好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参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严格按照经费来源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如经费来源单位无规定,项目期满且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仍在原项目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标注,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学校科研处有权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并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经费不足的由项目负责人补齐;因该项目发生的学校科研配套经费和奖励经费,项目负责人须在两年内(自项目撤销或终止之日起)完成该项目预期成果,否则全额退回科研配套经费和奖励经费;三年内学校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该类项目。

第二十八条 经相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组成员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相关材料。项目验收通过后,学校科研处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全套资料,二级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通过验收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立项材料(申报书、立项批复书、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等)、执行过程文件(项目变更材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科技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技术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验收意见等)。

第三十条 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项目投入综合评价制度。对项目的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章  其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科研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不公平竞争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负责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三江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校字〔201883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按照《三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字〔2022〕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