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12浏览: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负责领导和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可以另行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九条 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会计人员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由两人以上分别负责,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专项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单立项目核算,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协议中不得签署附加对学校或基金会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

第十七条 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征得学校同意。

第十九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一)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二)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等;

(三)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筹资募捐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筹资募捐或者争取募捐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募捐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 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基金会秘书长及捐赠受益单位指定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预算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可以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五章 资金运作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进行资金投资运作,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会员捐赠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凭证及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告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三十四条 一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种会计资料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按照《会计法》执行。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按规定公开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办公室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审批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