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安全、有效地使用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涉及重大事项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使用还需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注明用途。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予外借,遇特殊情况需使用原件时,需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并有基金会办公室人员陪同。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