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归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9-12浏览:43

    为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学校办学活力,进一步规范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基金会办公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实行归口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归口管理单位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归口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募集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募集社会捐赠、捐赠项目的运作落实、校内资源的协调整合等。

二、归口管理的范围

归口管理的社会捐赠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图书资料、设施设备及有价值固定资产等)。

三、募集捐赠程序

1.确定捐赠项目。学校、校内有关部门、学院或个人与捐赠方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后,拟定协议草案。  

2.签署协议。所有捐赠项目均须签订捐赠协议,各学院、各单位在争取和办理捐赠过程中,应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备,相关手续齐全后,由基金会办公室代表学校签署捐赠协议。

3.捐赠款物入账。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所筹捐赠款项均须纳入“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账户,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向捐赠方提供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捐赠收据。实物捐赠应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实物捐赠的入账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获捐款物的单位应指定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与捐赠方保持联系,加强对获捐款物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捐赠协议中学校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协议的顺利实施,直至项目终止结项。

四、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获捐款物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园文化的建设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2.所有获捐款项均应按学校规定进入基金会办公室账户,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严格执行。对限定性捐赠(捐赠方指定用途的资金)基金会办公室根据资金用途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捐赠资金使用单位不得私设账户,不得建立小金库,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捐赠款。

3.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颁奖及捐赠款的拨付,由相关单位会同基金会办公室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款物,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5.捐赠项目结束或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会办公室与捐赠方协商提出处置意见并实施。

   6.对在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根据《三江学院引进社会捐赠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实施奖励。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