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9-14     发布人:     访问次数: 155

三江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的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全校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各类执(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以及其他各类培训,岗位(前)培训,委托培训,进修,各类考证、考级的考前辅导培训以及各类本专科学历层次的继续教育。

 第二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是学校在新形势下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社会的具体体现。发展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是学校拓展办学资源、教用结合的重要工作。学校对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方面,其办学基本建设、资源保障由学校统筹安排;各单位在办学层次和形式上应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需求,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是服务社会、提高办学活力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应把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发展规划,积极鼓励教师参与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并纳入教师个人年终总结之中。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是学校管理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继续教育与各类培训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教育部、省市各级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有关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文件政策和精神;联系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研究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我校继续教育与培训等相关管理规范和政策制度;协调处理继续教育与培训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成人教育、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材选择、师资配备、学位管理等业务归口教务处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和基础教学单位(统称二级办学单位)是具体实施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办学单位,应有各单位相关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有具体的实施人员,继续教育学院是专门从事继续教育办学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以合同形式承包管理。

 第八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教学保障、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由各二级办学单位负责,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协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为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创造办学条件,校内继续教育与培训办学不得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相冲突。二级办学单位要结合专业学科特点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继续教育培训处统一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收取相关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成立教育培训机构(包括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各继续教育的函授教学站、与外单位合作成立的机构)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与境外机构合作成立教育培训机构,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汇同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年报年鉴和不定期评估审计制度,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信誉和实力;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签署合同文件时,不得作超出学校规定的承诺条件,合同文件由学校统一对外签署。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损害学校声誉。

 

 第三章 办班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都必须履行申报、登记手续,纳入到学校统一管理范畴。具体须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提出办学申请,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招生办学。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及内设机构名义开展继续教育与培训招生办学活动。

 第十五条 校内各行政部门及服务单位原则上不得组织继续教育与培训活动,确有需要,须按程序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申报审核。

 第十六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自办或与外单位合作办班须报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并由学校报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招生宣传、张贴发布宣传广告、散发宣传手册等必须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会同宣传部、团委、保卫处等部门审核批准;使用学校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举办招生宣讲会、说明会等必须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会同教务处、后勤处等部门审核批准;凡事前未经批准举办上述各类活动,学校将严厉处罚相关办学单位与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二级办学单位应根据目前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申请举办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所办项目原则上与本学院学科、专业相近。继续教育学院应充分利用社会全民教育的特点,积极开拓继续教育市场。鼓励与各学院之间合作举办跨学科专业、跨领域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八条 与外单位联合办学或在校外设立教学点,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定合同文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二级学院可积极发挥学院内在活力,积极筹办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办学过程中要坚持质量先导、严格执行、过程管理,并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举办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的二级办学单位,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干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且受聘的教师热爱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发现

 能胜任的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三江学院”冠名的用于继续教育与培训方面的系列教材,需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应做好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教学用表、教学档案的存档工作,为不断改进教学提供总结和查询素材。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需要发学习证书的,根据学习期限、课程类型、考核方式等的不同,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发放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是学校收入的组成部分,全部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私设帐号,独自立帐。有关二级办学单位办学成本,学校根据办学合同下达,具体支配由二级办学单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各类教学班学杂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二级办学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或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同文件。严禁与个人合作办学,严禁转移办学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到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申报、备案,不得擅自将办学资源(包括教学用房及设备、实验室及设备、三江会堂、三江学术报告厅、各学院的会议室和办公场地、宿舍、电话、网络等)出租(借)用于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办班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自发文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