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社会廉洁政治的历史沉思

发布时间:2020-09-04发布人:孙碧群访问次数:1089

古代中国社会廉洁政治的历史沉思

    贪腐行为是封建社会政治中的顽疾。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虽然也极力打造吏治清明的形象,但少有成功的经验,更多的是失败的教训。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的《读通鉴论》一书,对司马光《资治通鉴》所述公元前403年-公元959年近1400年间的史实进行考察,分析了历代王朝反贪腐的情况及利弊得失,提出了自己的廉政主张,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政治镜鉴。郭树伟《古代中国社会廉洁政治的历史沉思——读王夫之》一文,从三个方面分析概括了王夫之的廉政主张,即应把廉政贯穿于国家政策制定中,视廉洁政治为基本国策;加强官员廉政教育,廉政应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反对官员“清而矜、清而伪、清而朋、清而钝”;重视胥吏贪腐预防,提出“简法治吏”措施。本版从今日起,分三期刊发此文,敬请关注。     ——原编者

  王夫之(1619-1692)又称王船山,湖南衡阳人,与黄宗羲、顾炎武并称为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世称“船山先生”。王夫之著述甚丰,《读通鉴论》、《宋论》是其代表作。《读通鉴论》一书对古代中国社会从秦汉到唐五代时期的政治举措作了考察。其中,对历朝统治者反贪腐、澄清吏治的措施和效果的考察,是这部书的一个重要方面。该书所揭示的历代王朝在廉政方面的利弊得失,尤其是贪腐亡国的深刻教训和廉政主张,为我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留下了有益的镜鉴。
  一、应把廉政贯穿于国家政策制定中    (一)
  《读通鉴论》一书认为,统治者应把廉政作为国家政治建设的基本国策之一,在确立政治、经济、法制、思想文化宣传等方面制度时,都应顾及廉政的内容。对此,王夫之揭示了隋唐两朝经济政策和廉政制度失误的教训。他指出,隋文帝“重税渔民、竭泽而渔、财聚民散”的贪吝财政政策,导致了国家的分崩离析;而唐朝改隋朝“贪吝财政”为“散财于民”的财政政策,又引发了“朝士以贿而容奸、逆臣亦以贿而自固”、“竞为奢侈”的官员文化风尚,以致“贿赂之败人国家,如鸩之必死”,为后来的统治者提供了鲜明的警示。
  王夫之认为,隋唐两朝实行的两种财政政策最终宽严皆失,原因是国家廉政制度的缺失。隋朝实行贪吝财政政策的结果是“财聚民散”,并没有走向统治者所期望的国富民强的初衷。而唐朝实行“散财于民”的财政政策,又引发了“竞为奢侈”的贪腐奢侈之风,最终导致国家覆亡。这两种财政政策都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后果。
  隋文帝奉行“富有四海,求盈不厌,侈其多藏,重毒天下,为恶之大而已矣”。其财政政策最初设想是以富国为目的,却没料到过度的聚敛搜刮,竟导致天怒人怨、国家败亡。“大俭之后,必生奢男”。随后,隋炀帝穷奢极欲、挥霍浪费,正是对隋文帝的贪吝财政政策的一种报复。而隋末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对隋文帝贪吝财政政策极具讽刺意味。因朝廷过度聚敛,迫使老百姓啸聚山林,其聚敛的粮财反成为农民起义军的粮饷。而这批粮饷一直用到唐高祖李渊时期,诚可谓“多藏厚亡”。王夫之分析认为:“隋文帝之俭,非俭也,吝也,不共其德而徒厚其财也。”隋文帝的“节约政策”不能说是节约,不与天下百姓共享其财,其实是一种贪婪和吝啬,亡国破家是其必然结果。
  继之而起的唐朝统治者,借鉴隋朝亡国的教训,采取“散财于民”、藏富于民的财政政策,却又走向另一个极端。“盖唐自立国以来,竞为奢侈,以衣裘仆马亭榭歌舞相尚,……李林甫、元载、王涯之狼藉;姚崇、张说、韦皋、李德裕之豪华;……朝士以贿而容奸,逆臣亦以贿而自固”。唐朝的财政政策虽然没有“财聚民散”之弊,却导致了世风日下、道德滑坡。国家高层官僚李林甫、元载、王涯等贪腐事件层出不穷,而姚崇、张说、韦皋、李德裕等高层官僚,极尽奢侈浮华之能事,官员风尚败坏。即如该书所说:“唐之乱,贿赂充塞于天下为之耳。凡三百余年,自卢怀慎、张九龄、裴休而外,唐之能饰簠簋(为官廉洁称为‘饰簠簋’)以自立于金帛之外者无有。”唐朝官员的集体腐败,以致“贿赂之败人国家,如鸩之必死”。王夫之认为,这是统治者在国家政策方面的缺陷导致的恶果。
  《读通鉴论》一书认为,如果整个社会贪腐之风盛行,各级官吏层层盘剥,老百姓无疑是难以转嫁损失的社会底层,最后为贪腐“买单”,进而引发社会动乱,最终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反贪腐、澄清吏治与国家政权存亡攸关。
  王夫之在此为我们描述了贪腐亡国的路径:先是老百姓为完税而疲于奔命,继而是作为社会单元的个体家庭寅吃卯粮、财务透支,造成百姓居家生活艰难,即如唐诗所云:“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其后是社会底层抗税的百姓,身陷囹圄、“死于桁杨(即套在囚犯脚或颈的一种枷)”。再其后是百姓“流亡日苦、起为盗贼”。这种不安定的社会局面,又进一步为官吏贪腐提供了温床:“墨吏得此以张其威焰,猾胥得此以雠其罔毒。”最后是“国日蠹、民日死”。隋朝的社会发展全局如此,唐朝“安史之乱”之后的江南局势,亦复如此。因贪腐而亡国的情形,在历朝演变的路径大致相似。由此可见,廉洁政治是保证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和谐的重大课题,应当引起统治者的足够重视。
  廉洁政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涉及国家的财政政策、思想文化、官员风尚等,统治者应通盘考虑,切不可顾此失彼。王夫之总结了隋唐两朝财政政策的利弊得失,为统治阶级的廉洁政治建设提供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二)
  《读通鉴论》一书,并没有停留在对社会贪腐现象的观察上。王夫之由表及里,深入挖掘了官员贪腐的思想文化根源,为廉洁政治建设开出了一剂良药。
  封建社会的“家天下”结构,使皇帝过分考虑皇族利益,为一己之大私。隋文帝过分顾及自己的“家天下”,厚敛于民,于是有了“贪吝”的报应。而官员则考虑自己“天下之家”  的利益,为一己之大私。唐朝大臣元载过分考虑自己的“天下之家”,则有“蝜蝂”之祸。王夫之从分析“家天下”的封建社会结构入手,揭示了官员贪腐的社会学原因:“故贪墨者,其人也;所以贪墨者,其子孙也。”
  王夫之认为,由于官员贪腐是为其子孙后代打算,所以,反贪腐应标本兼治,“拔本塞源,施以禁锢之罚”。换言之,既要反贪腐,也要加强官员廉政教育,要对官员子弟的吃穿用度,从法制和道德等方面予以监督和制约,并以此为契机,打造一种廉洁的社会风气。应该让官员及其子弟懂得,如果自己享用贪腐之财,则将被社会所谴责。“为子孙者,虽拥肥奡立,而士类弗齿;……人士羞与为朋侣”。
  在王夫之看来,如果官员子弟受到约束,“子孙先怵,妻妾内忧”,官员就不会有过分的贪念,贪腐行为就会收敛。如果官员没有贪腐行为,又会减少朝廷与百姓争利,“亦可藉手以寡怨于百姓”,造成一种和谐的社会氛围。采取这样的防治措施,可以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是对官员子弟的一种保护,是国家移风易俗、反贪腐、打造和谐社会的有益途径。“非但弭生民之蟊贼,且以旌则善类,曲全中材,而风俗亦由之易矣”。
  (三)
  《读通鉴论》一书在建立高层廉政战略方面,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分配国家高层反贪腐所得的财货?而这类财货的数量往往很大。比如,清朝大贪官和珅贪腐事发,世人称之为“和珅跌倒、嘉庆吃饱”。嘉庆皇帝这种处理贪腐财货的方法,给后人留下了笑柄。这虽然是王夫之以后的事情,但王夫之对此类问题确有先见之明。
  王夫之认为,国家反贪腐所得的财货,本是贪官污吏盘剥百姓而来,国家不应苟得,应该还之于民,或减税于民。他在书中说:“乱国之财赋,下掊克于民,而上不在官,民乃殄,国乃益贫,民罔不怨,天子闻之,赫然以怒,皆所必然,而无不快其发觉者。然因此而句勘之以尽纳于上,则害愈浸淫,而民之死也益剧矣,是所谓‘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也。假公科敛者,正以不发觉而犹有所止耳。发觉矣,上顾因之而收其利,既无以大服其心,而唯思巧为掩饰以自免。”通俗地说,贪官污吏的“乱国之财赋”,如果被收缴上来,老百姓当然高兴,但作为最高统治者,不能据为己有。因为,这样做,很难赢得民心。
  如果皇帝经常以反贪腐之名增加国家收入,实际上是国家对老百姓的税外之税。朝廷又会形成一种印象:国家税赋已经收了一部分,而反贪腐又能获得这笔财货,看来,老百姓还能再拿出一些税。于是,统治者就会滋生增税的念头:“有句勘之赢余,列于正供。”这也正如俗语所说:“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者因牛践踏了别人的田地,人家把牛抢走了。因为牛踩了别人田地,牵牛者确实有罪,但抢牛者的罪行更为严重。如果国家占有反贪腐获得的财货,实质上是在“抢别人的牛”,是变相鼓励贪腐。因此,老百姓会怀疑你的本意不是反贪腐,而是聚敛财货,会导致社会舆情恶化。政府贪恋小利,甚至将其作为制度来执行,老百姓就会苦不堪言。
  王夫之认为,如果国家得到反贪腐的财货,就应视其为“诚恶墨吏之横征”,这也是取之于民的财富。朝廷应该量入为出、为生民计,体恤百姓完税之难;应视具体情况,减少以后的赋税。“恤民困而念国之匮也,句勘得实,以抵来岁之赋,可以纾一时之急,而民亦苏矣”。这样做,既能取悦于民,又能减少百姓之困,从而使“民知税有定额,而吏亦戢”。让老百姓知道政府没有额外之税,官吏的贪腐行为也会有所收敛,从而扩大反贪腐的社会效果。这才是处理反贪腐所得财货的正确方法。
  二、应加强官员廉政教育,反对官员“清而矜、清而伪、清而朋、清而钝”    (一)
  《读通鉴论》一书认为,朝廷官员(包括皇帝)的道德操守如何,始终是反贪腐的重大课题。“人之能为大不韪者,非其能无所惧也,唯其能无所耻也。故血气之勇不可任,而犹可器使;唯无所耻者,国家用之而必亡……故管子曰:廉耻,国之维也”。基于这种认识,王夫之认为,统治者要对各级官员进行廉政教育,高层官员尤其要不贪苟得之财,注意自身的清廉。接着,王夫之阐述了贿赂公行的社会危害性:“贿行于中涓(亲近之臣),而天子慑;贿行于宰相,而百官不能争;贿行于省寺台谏,而天子宰相亦不能胜”。这就是说,如果贿赂发生在朝廷,皇帝就应该惧怕;如果宰相收受贿赂,其臣下就不敢驳斥;国家行政系统普遍贪腐了,政务就会壅蔽,那么皇帝、宰相也无可奈何。书中说:“唐之乱,贿赂充塞于天下为之耳。”唐朝的衰亡,贿赂公行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皇帝和权臣坚持清正廉洁,是对一般官员廉政教育的源头之水。
  皇帝和权臣不仅要自身清廉,还要选好身边的“十数人”和“二三人”,抓好身边官员的清廉。“上官则九州之大,十数人而已,司宪者弗难知也;居中司宪者,二三人而已,天子弗难知也。顾佐洁身于台端(侍御史别称),而天下无贪吏,握风纪之枢,以移易清浊之风者,止在一人”。皇帝固然不能具体抓每一起贪腐案件,但应选好身边人,抓好身边人的清廉。皇帝应从身边官员的选拔抓起。“顾佐洁身于台端,而天下无贪吏”,“举直错诸枉”,努力造成一种廉洁的风尚,取得以小搏大、以寡驭众的效果。所谓“慎之于选任之日,奖之以君子之道”,是说在官员选拔之初,就应以君子的标准要求他们,用道德廉耻观教育他们,引导官员走清廉之路。
  在这本书中,王夫之批评了东汉灵帝、北齐高洋帝“不教而杀”的反贪腐举措。“禁之而民之枉也益甚,灵帝之世是也。若高洋乐杀人以逞威,又无足论已”。灵帝、高洋帝的反贪腐举措,在王夫之看来,并不值得称道,只是“以其非本治也”。这种临时性“不教而杀”的反贪腐举措,只是皇帝哗众取媚天下的噱头,并非治本之策。只有平时加强官员廉政教育,才是反贪腐的正途。
  同时,《读通鉴论》一书提出了打造清廉大环境对吏治清明的重要性。“至乱之世,守宰专利于己,恶民之行赂属请而不存贿于己,则假秉公守法以总货贿于一门”;“至治之世,在官有养廉之典,退居有尸祝之尊,贤士大夫亦何忍以身纳于垢浊”。王夫之认为,时逢乱世,官员会以秉公守法的名义,主动索贿;反之,如果形成了清廉大环境,官员就会远离贪腐、自觉“养廉”。由此而来,官员的清廉美德就会受到社会尊重,请托和受贿现象就会减少。
  (二)
  《读通鉴论》一书提出了官员铨选的三条标准:“论守令之贤,曰清、慎、勤,三者修,而守令之道尽矣乎?夫三者,报政以优,令名以立,求守令之贤,未有能置焉者也。”也就是说,优秀的官员应具有三项操守要求:“清、慎、勤。”官员只有清廉、谨慎、勤政,才能取得好的政绩,获得好的官声。而舍弃这些标准,就无法对官员的作为进行恰当考核。
  不仅如此,王夫之还把清廉作为铨选官员的首要规范:“论官常者曰:清也,慎也,勤也。而清其本矣。”强调“清其本”,是说清廉为政是官员铨选的第一要则。接下来,王夫之给出了具体的解释:如果一个官员能够清廉,而不能谨慎和勤奋,可以让他居于清要之地,其有可能举重若轻、删繁就简,避免陷入事务主义,更多地从战略层面思考国家问题,甚至可能成为社稷之臣(栋梁之才);如果一个官员不清廉,同时也不勤奋、不谨慎,那么他犯错误所构成的危害相对会小一点,犯了错误也容易被人发现。最可怕的是一个官员不清廉,却能勤奋和谨慎,其“乃为天下之巨奸”。朝廷对他进行考核时,还会因其勤奋、谨慎而原谅他的贪腐行为。实际上,这种官员的勤奋和谨慎是“勤者非勤”、“慎者非慎”,其是“孳孳为利”的“跖之徒”,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更应将其剔除出官员队伍。
  (三)
  在考察官员清廉为政方面,王夫之深刻分析了官员“清而矜、清而伪、清而朋、清而钝”等不良现象,反映了他对廉洁政治的独特思考。
  王夫之说:“论守令之贤,曰清、慎、勤,三者修,而守令之道尽矣乎……虽然,持之以为标准,而矜之以为风裁,则民之伤者多而俗以诡,国亦以不康。矜其清,则待物也必刻;矜其慎,则察物也必细;矜其勤,则求物也必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官员的清廉有骄矜之气,人们就会怀疑他有沽名钓誉之嫌;如果一个官员表现为“清而矜”,也必然是“清而伪”,这种官员的清廉并非发自内心,一遇合适时机,其“清廉”假象就会褪尽。“君子之清、清以和,君子之慎、慎以简,君子之勤、勤以敬其事,而无位外之图”。换句话说,官员的清廉应当出之内心自觉,不能有“位外之图”,不能沽名钓誉。
  王夫之还批评了东汉和宋朝某些官员的“清矜”行为。东汉时,有些官员以清廉自我标榜,其中虽然不乏清廉之士,但也出现了伪清廉的人。那么,后来到梁朝、陈朝时,就没有清廉的官员吗?不是。因为这时,朝廷并不对清廉官员特别褒宠,所以,那些“伪清廉”的人就没必要标榜自己了。清廉是官员对自己的道德诉求,应以爱民为出发点。如果清廉仅仅是为了获取好名声,即如“清而矜”、“清而伪”的官员,其清廉并不是出自内心,而是沽名钓誉,也就起不到劝善励后的作用。
  《读通鉴论》一书指出,在官员清廉为政方面,还有一种“清而钝”、“清而朋”的官员,这种人实为国之巨蠹。他们“抑大臣而以清节著闻者,类多刻核而难乎其下,掣曳才臣以不得有为,亦非国民之利也。汉、宋之世,多有之矣,孤清而不足以容物,执竞而不足以集事,其于才臣,如水火之相息、而密云屯结之不能雨也”。这种“清官”,以清廉为旗号,“掣曳才臣以不得有为”,阻碍了国家经济发展;他们以清廉而标榜,引起党争,招致人们反感,其危害比贪腐之害更大。此类“清而钝”的大臣,“以清节著闻”,对别人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干扰国家政策执行,以小节害大局。他们除了“以清节著闻”外,还以结党内讧为能事,遇事则颟顸踟蹰,不能有所作为,甚至妨碍别的官员有所作为。这种大臣在“汉、宋之世,多有之矣”。
  王夫之指出的这种“清而钝”的官员,在后来的康熙年代得到了应验。康熙皇帝的用人标准是“节操清廉、最为紧要”。他重视对官员道德品行的考察,平时注意通过秘折等渠道,了解官员的名声好坏,还利用出巡等倾听民间舆论。康熙重视官员清廉的实践,收到了一定效果,清官成为其治国的一面旗帜。然而,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即出现“清而钝”的官员,妨碍了国政的推行。康熙的儿子雍正皇帝,在纠正其父之弊的同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雍正认为:“洁己而不奉公之清官巧宦,其害事较操守平常之人为更甚。”为了消除官员好名的恶习,雍正一改康熙时期的做法,禁止百姓挽留卸任官员,禁止为卸任官员建祠树碑。他不仅贱视清官,且对沽名钓誉的官员深恶痛绝,反对以气节操守获取清名。“此等清官,无所取于民而善良者感之,不能禁民之为非而豪强者颂之,故百姓之贤不肖者皆称之……及至事务废弛,朝廷访闻,加以谴责罢斥,而地方官民人等群然叹息,以为去一清廉上司,为之称屈”。当时,像李卫等能吏,因敢于触犯各种人的利益,结果却“或谤其苛刻,或议其偏执,或讥其骄傲,故意吹索”,为舆论所不容。对此,雍正认为,“舆论全不可信”,甚至舆论皆称廉者,必是沽名邀誉、欺世奸诈者流;为众人所攻讦而孤立无援者,则应备加呵护。这可以说是“剥极而复”、“物极必反”。由此可以看出,王夫之作为一个思想家,对事物发展的洞察力,对官员清廉的思考和辨析,是十分深刻的。
  (四)
  加强官员廉政教育,树立正面榜样,比单纯的社会批评效果要更好。为此,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一书中指出,唐朝时的三位宰相可以作为官员的楷模。
  “唐多才臣……以清贞位宰相者三:宋璟清而劲,卢怀慎清而慎,张九龄清而和,远声色,绝货利,卓然立于有唐三百余年之中,而朝廷乃知有廉耻,天下乃藉以又安,开元之盛,汉、宋莫及焉。不然,则议论虽韪,法制虽详,而永徽以后,奢淫贪纵之风,不能革也”。宋璟、卢怀慎、张九龄以清廉立身,使“朝廷乃知有廉耻,天下乃藉以又安”。这三位宰相以自身清廉引导官员,纠正了永徽(唐高宗李治第一个年号)之后的奢淫贪纵之风,为开创“开元盛世”作出了贡献。
  王夫之同时认为,唐朝这三位宰相的清廉行为,有别于汉宋两朝时一些官员的“清而矜”、“清而伪”。这三位宰相清廉为政,不“刻核其下”,不“掣曳才臣”。他们“和者不流”,能主动搞好与同僚的关系,“故璟与姚崇操行异而体国同;怀慎益不欲以孤介自旌,而碍崇之设施;九龄超然于毁誉之外,与李林甫偕而不自失,终不与竞也”。他们不因清廉引起党争,而徒惹君主厌烦,秉素志以立朝,同心为国效力,君臣共同开创了“开元盛世”。同时,唐朝这三位宰相既有别于“汉、宋狷急之流,置国计民生于度外,而但争泾渭于苞苴竿牍(苞苴指送礼行贿;竿牍即竹简,此指请托信)之间”的人,也有别于“为清而清”的骄吝的人。他们才是“真清廉”。王夫之于此称道说:“故君子秉素志以立朝,学三子焉斯可矣。”唐朝这三位清廉为政的宰相,是官员学习的榜样。
    三、加强对胥吏的防治和监察,主张“简法治吏”
  在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中,胥吏阶层是封建统治者用以亲民的一层。用今天的话说,胥吏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的人,类似于《水浒传》中上梁山之前的宋江等官府人员。这类人群有巨大的规模。王夫之形容说:“下吏散于郡邑,如彼其辽阔也。”意谓胥吏分散于民间、数量巨大,像郡邑一样辽阔。胥吏人群具有规模效应,他们贪腐足以影响世道人心。所以,如何加强对胥吏的防治和监察,对于国家吏治清明具有全局性意义。为此,《读通鉴论》一书提出了“简法治吏”的举措。
  (一)
  一般历史研究者认为,秦朝是古代中国以法治国的典型。秦朝从立法到执法,都最为严谨。但王夫之指出,虽然秦朝法律严密,但实际上并没有收到所预想的效果,反而加速了秦朝的灭亡。“孰谓秦之法密,能胜天下也?项梁有栎阳逮,蕲狱掾曹咎书抵司马欣而事得免。其他请托公行、货贿相属、而不见于史者,不知凡几也。项梁,楚大将军之子,秦之所尤忌者,欣一狱掾,驰书而难解。则其他位尊而权重者,抑孰与御之”。也就是说,秦朝立国之初,项梁是国家通缉的要犯,而任“狱掾”小吏的司马欣,只用一封书信,就放跑了项梁。王夫之由此推测,其他“请托公行、货贿相属”而不见于史书的情况,肯定更多。“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章;涂饰以免罪罟,而天子之权,倒持于掾史。南阳诸刘屡杀人而王莽不能问,皆法密吏重有以蔽之也”。王夫之指出了封建社会法制的一个弊端:“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章。”
  为什么秦朝严密的法律条文没有收到所期望的效果?《读通鉴论》一书揭示了个中原因:“法者,本简者也,一部之大纲,数事而已矣;一事之大纲,数条而已矣。析大纲以为细碎之科条,连章屡牍,援彼证此,眩于目而荧于心,则吏之依附以藏慝者,万端诡出而不可致诘。”从封建社会的客观情况看,因那时交通不便,朝廷的法律宣传很难遍及乡野,社会对话渠道也不像今天这样方便。这是生产力水平低下所造成的,也是当时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现实。秦国严密的法律系统,曾是秦国战胜六国的利器。然而,秦国统一六国后,面对剧烈的国家领土扩张、文化差异,以及巨大的人群数量,要秦国朝廷完成繁重的普法任务几乎不可能,客观上也造成了“无法可依”的社会现实。在这种情况下,胥吏阶层实际上成为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这就可能使胥吏“连章屡牍、援彼证此”,依附藏慝、眩目荧心,造成“天子之权,倒持于掾史”的情况,同时也带来了普遍的社会贪腐行为。“死刑愈繁,贿赂愈章”。显然,《读通鉴论》一书对“秦之法密”是持否定态度的。
  (二)
  那么,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胥吏执法违法的操作空间、维护法律的尊严呢?王夫之提出了“简法治吏”的举措:“宽斯严,简斯定。吞舟漏网而不敢再触梁笱,何也?法定于一王,而狱吏无能移。”
  王夫之的这种“简法”,说白了,就是朝廷在执法时,应首先保证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增加行政和法制的透明度、公开性,让老百姓知道国家的法文要义,而不至于在学法用法时,陷入法律的琐文。朝廷只有真正做到“简法”,才能做好“普法”。“惟简也,划然立不可乱之法于此,则奸与无奸,如白黑之粲然。民易守也,官易察也,无所用其授受之密传;而远郊农圃之子,苟知书数,皆可抱案以事官。士人旦弦诵而暮簿领,自可授以新而习如其故,虽闲有疏脱,而受其愚蔽,不亦鲜乎”。朝廷应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达到“民易守、官易察”的社会效果,减少胥吏执法谋私的行为,使其“无所用其授受之密传”。同时,朝廷还应扩大法律解释者的范围,“远郊农圃之子,苟知书数,皆可抱案以事官。士人旦弦诵而暮簿领,自可授以新而习如其故”。这样,就能减少胥吏释法的空间。这就是王夫之“简法治吏”、反贪腐的本意。
  朝廷只有做好“普法”工作,才能收到防治胥吏贪腐的效果。“夫奸吏亦有畏焉,呵责非所畏也,清察非所畏也,诛杀犹非所畏也,而莫畏于法之简。法简而民之遵之者易见,其违之者亦易见,上之察之也亦易矣”。换言之,贪腐的胥吏不怕处罚、不怕诛杀,只怕法制得到普遍宣传。如果法令唯简,“法简而民之遵之者易见”,才能使“白黑之粲然。民易守也,官易察也”,杜绝胥吏“授受之密传”,“连章屡牍、援彼证此”,借机贪腐害民。只有杜绝胥吏释法执法的操作空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的胥吏才能受到法律惩处。王夫之“简法治吏”的要害,也就是今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思,可谓中的之论。
  (三)
  《读通鉴论》一书认为,治理胥吏的贪腐行为,应先从治理官员的贪腐行为抓起。首先,官员和胥吏在贪腐方面具有利益相关性。“上官之虐取也,不即施于百姓,必假手下吏以为之渔猎,下吏因之以雠其箕敛,然其所得于上奉之余者亦仅矣。而百姓之怨毒诅咒,乃至叩阍号愬者,唯知有下吏,而不知贼害之所自生。下吏既与上官为鹰犬,复代上官受缧绁(指囚禁),法之不均,情之不忍矣”。王夫之认为,如果官员贪腐,势必“假手下吏以为之渔猎”,即借助贪腐的胥吏来鱼肉百姓。而胥吏也会借机敛财。老百姓受到盘剥时,只认为这是胥吏干的,而不知道是其上司所指使。这时,如果只是“上官之鹰犬”的胥吏受到惩处,而其“上官”没有受到惩罚,结果是“法之不均,情之不忍”。这样做,有悖社会公平正义。
  抓好朝廷官员的清廉,是防治胥吏贪腐、树立正面舆情的有效举措。“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群有司众矣,人望以廉,必不可得者也。中人可以自全,不肖有所惮而不敢,皆视上官而已”。通俗地说,如果只惩治贪腐的胥吏,而不追究其贪腐的上司的责任,法律越严苛,贪腐也会越厉害,甚至会导致“民益死,国乃以亡”的社会后果。如果上司清廉,那些贪腐的胥吏也会有所忌惮。
  “严治官员”,是国家防治胥吏贪腐的一条重要途径。“故下吏之贪,非人主所得而治也,且非居中秉宪者之所容纠也,唯严之于上官而已矣。严之于上官,而贪息于守令,下逮于簿尉胥隶,皆喙息而不敢逞。君无苛核之过,民无讼上之愆,岂必炫明察以照穷檐哉?吏安职业,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王夫之认为,皇帝和高层官员很难具体掌握胥吏的贪腐情况,只有官员为胥吏做出清廉表率,才能对胥吏有直接的预防效果。如此而来,朝廷施政减少了监察的烦扰,老百姓也减少了诉讼的烦恼,才能收到社会稳定的效果。
  《读通鉴论》一书还肯定了唐朝刘晏“别分士吏”的廉政举措,称其是防范胥吏持权舞弊的有效方法。“抑考当日户口虚盈之数,而(刘)晏体国安民之心,不可没矣……贪汙之吏,举百费而一责之农民,猾胥持权,以私利为登耗,民不任其诛求,贿吏而自诡于逃亡死绝,猾胥鬻天子之民以充囊汇……(刘晏)且所任以理租、庸者,一皆官箴在念之文士,而吏不得以持权”。王夫之认为,当贪腐的胥吏执法时,除了国家税赋之外,他还会借机敛财,老百姓因无法忍受盘剥,便相继逃亡。刘晏用官员理税,胥吏不得参与其中。由于官员重名轻利,怕陷于赃贿而遭人唾弃,所以能够自我约束、保持清廉,而胥吏也没有从中舞弊的机会,百姓自然安居乐业,国家的税赋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这正是刘晏为国分忧的表现。王夫之对刘晏防治胥吏贪腐的举措,是持肯定态度的。
  总之,《读通鉴论》一书详细考察和分析了古代中国社会历代王朝反贪腐的利弊得失,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王夫之的廉政主张产生于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其论据是前人的反贪腐实践,其论断是建立在廉洁举措利弊得失分析的基础上。所以,王夫之的廉政主张及其反贪腐措施,对于我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仍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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