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进行时|三江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告

发布者:团委发布时间:2021-11-10浏览次数:1134

三江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11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备案表

(学生会)


三江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01128日三江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江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省学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会定名为三江学院学生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三江学院学生会由直属工作部门和各学院(校区)学生会组成。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团结全校同学,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更好地代表和服务广大同学,为实现将我校建成一流应用型民办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政治引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同学们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结合时代特色开展各类政治引领类活动。

(二)价值引领。引领全校同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伟大祖国、锤炼品德修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各类贴近同学、符合校情的价值引领类活动。

(三)组织建设。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完善学生会干部培养、 选拔机制,对内构建“校--班”三级联动体系引领各级学生会组织建设,对外与其他高等院校学生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促进沟通和交流。

(四)权益维护。建立健全成熟的学生权益维护机制,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正当权益,成为学校和同学之间沟通的桥梁。

(五)成长服务。主动服务人才培养中心,为广大同学成长成才提供广阔的平台,助力广大同学练就本领、增长才干。围绕学风建设、 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开展各类活动。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三江学院学籍,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休学和受留校查看处分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一节 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学生代表以各学院、各校区以及校级学生组织为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的分配将根据学生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不少于60%

第十四条 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委员会提议,并得到校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报校党委和江苏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五条 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代表推选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做好提案工作;

(四)听取学校及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

(五)修改本会章程;

(六)讨论通过本会的决议、制度、条例;

(七)选举产生校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治校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节 校学生委员会

第十九条 校学生委员会由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任期等同于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校学生委员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并会同校团委职能部门协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二)领导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执行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闭会期间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五)选举产生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即校学生会主席团,以下称校学生会主席团);

(六)对内对外代表三江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反映我校在校学生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参加校学生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在校学生委员会会议上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参加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校学生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六)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委员有权联名向校学生委员会要求召开校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七)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召开会议调整委员会成员,并报请校党委和江苏省学联批准。

(八)经校党委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校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5 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任期等同于校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学生会全体会议、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并通报工作;

(三)向校团委提议申请成立或撤销学生会某工作部门的事宜,由校团委审批并备案;

(四)向校团委提议任免各工作部门正副负责人的事宜,由校团委审批并备案;

(五)任免各工作部门干事;

(六)负责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并请示工作;

(七)其它应由主席团负责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参加主席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在主席团会议上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参加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执行主席团决议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在必要时要求召开主席团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五)有协助校团委及其职能部门、校学生委员会开展对学生会组织内部成员评优评先的权利和义务;

(六)有听取工作部门、学院学生会及其工作部门工作汇报的权利和义务;

(七)有协助统筹全校各级学生会组织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八)有向校团委提出工作部门正副负责人及干事任免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九)其他校学生会主席团应享有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会基层组织由二级学院学生会和班团联席会共同组成,建立学生会“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

(一)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二级单位,任期一年,受所在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分团委的指导和帮助。各学院学生会贯彻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根据本会宗旨和主要任务,积极主动地在学院内开展工作。

(二)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在充分征求学院党总支、学院分团委和校学生会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将选举结果报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

(三)学院学生会可根据需要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报备任免工作部门正副部长的事宜,由院分团委审批,校学生会备案。

(四)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院学生会部门干事的任免。

(五)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对校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班级委员会

建立班团一体运行、协同工作机制。班级委员会应团结全班同学贯彻本会宗旨,完成校、院学生会的相关工作任务,并结合本班具体情况,积极组织小型多样、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来源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会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密切联系同学,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同学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综合成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反映我校在校学生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参加学生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向上级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建议、观点、看法,并保留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遵守学生会章程、制度和条例等规章制度的义务。

(五)有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学生会干部退出机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 记过、降职、撤职或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会议、述职、处分、评奖评优等其他事项由校团委联合学生会制定相关条文,另文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三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其最终解释权归三江学院学生会所有。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情况

三江学院学生会2020-2021学年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为59人,符合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要求,其中主席团3人,下设5大部门56位部门工作人员,共计59人。其中主席团、部长团均通过严格选举程序,由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三江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

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三江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江学院第十届学生委员会委员,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三江学院第十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由第十届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三条   经校党委、省学联同意,三江学院第十届学生会委员会由13人组成,委员候选人17名(差额4 名)。

第四条   经校党委、省学联同意,三江学院第十届学生会主席团由3人组成,执行主席候选人3名(等额选举)。

第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第六条   大会正式选举时,实际到会正式代表人数达到应到会正式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进行选举。因故不能参加大会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

第七条   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赞成某位候选人当选,请在姓名旁的赞成栏内画“〇”;对反对的,在其姓名旁的反对栏内画“〇”;弃权的,则在选票上不作任何标记。若票面有涂改,则视此票无效。每张选票赞成当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作废。画选票一律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画的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九条   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总计票人1名,监票人5名,计票人7名。代表及候选人不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名单经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中的发票、投票、开箱、计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投票时要按大会安排的顺序及所指定的票箱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启封开箱,清点选票。

第十二条 候选人获得同意票,必须超过实到代表数半数,方可达到当选条件,取前13名为第九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由大会主席团确定相应增加或减少候选人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全体代表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方可实施。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将在今年学代会召开后另行公示。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将在今年学代会召开后另行公示。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三江学院学生会干部开展周期性

述职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三江学院各级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接受党委(或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团委(或学院分团委)的指导,致力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三江学院学生会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团的悉心指导下,以建设真正有实际效用的学生会组织为目标,贯彻落实校团委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目标”的工作思路。全心全意服务同学是我校学生会的宗旨。

第二条:为响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下发的《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建立健全述职评议制度;为全面地掌握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结合本校校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此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各级学生会干部。


第二章 主体、客体、形式流程

第四条:述职主体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会部门负责人;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学生会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述职客体为校或院学生会干部述职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述职评议委员会)。校述职评议委员会由非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学生工作部老师、校团委老师等组成;院述职评议委员会由非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负责人、学院分团委书记和辅导员代表组成。*将在附则第一条中详细解释

第六条: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述职评议委员会述职,述职评议委员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述职期间做以下几项汇报:

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2)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3)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4)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5)述职人员的学习情况,生活与工作安排情况;

6)其他应阐明的情况。

第八条:经学工部、校团委研究决定,确定召开“三江学院学生会干部述职评议委员会”的,校团委组织部即刻准备选拔非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确定会议日期和筹备场地及物件事宜。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各级述职评议委员会应以非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为主。校级述职评议委员会的非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不应少于20人;院级述职评议委员会的非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不应少于10人。

第十条:若述职评议委员会成员觉得述职人员的言行操守,工作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三江学院学生会章程》或《三江学院学生会成员违纪处分条例》,可向同级团委提出处分请求(罢免处分也算在内)

第十一条:述职人员应当在述职完毕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备案。校级述职人员交由校团委组织部备案,院级述职人员交学院自行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述职结果将作为对学生会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最终解释权属于校团委、校学生会。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江苏省学联秘书处邮箱jssxlmsc@163.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