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学院
国外学历认证工作
发布时间: 2011-12-01     发布人: 林超     访问次数: 1319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赴海外留学的人数正逐年增加,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人数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由于祖国的日益强大和我国政府鼓励留学人员回国政策的实施,在海外求学的学子中大部分人学成后选择了回国发展的道路。近几年,留学回国人员的数量比以往有了明显的增加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名称及学位授予办法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的教育和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也遇到麻烦,为使留学人员所获学历和学位证书得到合理认可,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妥善解决留学人员应享受的相应待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1992年开始对留学人员国外所获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评估。在西方教育发达国家都设有对国外学历进行认证的相关机构,并形成了一套完整严谨的认证规则、体系。因此,对国外学历证书、文凭进行真伪鉴定,并对其进行评估认证,以确定国外某一层次的学历相当于国内哪一层次的学历水平,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国际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教育市场的开放,自费出国人数的增加,国外的许多教育机构纷纷到我国抢夺市场,个别国家个别学校在利益驱动下,出现了滥发文凭的现象,而且国外高校也有假冒伪劣,一些学校教育质量低下,所以也必须加强对回国留学人员的国外学历评估工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统计数字表明,在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中,10%存在不真实情况。

   在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专职从事国外学历资格证书认证咨询的机构,负责审核认证国外学历资格证书,为接受学历资格证书认证的申请者提供收费服务,并出具报告。认证报告只负责对学历资格证书的认证,不包括对证书持有者本人及其能力的任何评论。认证内容主要是:1、确认申请人是否曾在国外颁发证书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或研究;2、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为所在国政府或权威评估机构所认可;3、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开设有证书涉及的专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4、确认申请人是否确实获得该学历或学位;5、确认申请人就读的学历年限;6、确认申请人所获国外学位证书、文凭类别和学历层次。涉及国外学位与我国学位对应关系时,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与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协商,并由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评估后提出咨询意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1992年开展认证的只有美国、英国等少数几个国家的学历资格证书,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菲律宾、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基本上涵盖了我国留学生所踏足的所有国家。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资格证书认证工作,除了向国内的用人单位出具学历认证报告帮助其妥善解决留学人员应享受的相应待遇问题,也对目前准备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起到了一个指导作用。自费留学人员在出国求学前,应该对留学学校的教学、师资、设备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看其是否被当地权威机构认可,其开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否则都容易导致学历不被国内认可。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国外学历、学位的认定呢?认定工作又包括哪些内容呢?“一是用人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二是留学生本人希望自己的证书得到认定。认定包括:国外正规院校的毕业生、以及国内外联合办学的毕业生。”

   下列证书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它非正式课程(如短期进修)获得的结业证书;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3: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联合办学所颁发的证书;4: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所需材料:(均为原件)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详细情况请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询问。咨询电话:010-82301008 010-82301006转218(欧洲、澳大利亚)214(美国、加拿大)223(联合办学、俄罗斯)217(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