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学院
  首页  规章制度  校级制度

校级制度
三江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有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2002年《江苏省民办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及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教学、行政、后勤等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院内独立核算单位和执行基建财务制度的院内基建单位应执行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院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和健全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和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院的各种资金。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所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学院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年以上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离开现岗位应在财务主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财会人员每年应参加业务培训,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的财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不留缺口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及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学院需求大于可支配的收入时,应根据发展项目重要程序排队,实行递补予算,年终根据财务可能,按项目排队顺序执行。
财务处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院领导及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的基础,提出学院预算草案,报院长审阅修订;
经院长审阅过的预算草案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院理事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预算,报省教育厅备案,由财务处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处将预算指标根据经支出的用途归口下达各分管院领导主管,各主管院领导只能在自己分管范围内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日常公用支出中与教学、行政相关的经费适当预留少部分由分管院领导统一调度外,其余将根据学生人数下拨给各系各部门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各系、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任务变更和学院事业计划调整,所需经费对学院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须报经院务会议通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实验室、电教室对外开放收入等;
    2.科研收入: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收入;
    3.经营收入:指教学、科研以外的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院办学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损赠收入、利息收入、学院资源占用费等收入。
    第十七条  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帐款”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代办费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创造条件努力开辟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院各单位组织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学院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院内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才能按规定收费;对无证收费、乱收费、乱涨价的系和单位,没收违规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应从税务、财政部门取得票据的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合法收据,对不开收据或使用自购自制票据取得的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学院,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上缴财务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存放其它单位或公款私存,各单位都不得设置小金库。
    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上缴收入进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国家税法规定按时交纳各项税收。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必须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支出包括:
    1.教育事业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四大类。
    2.经营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原则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做好资金使用的中长期规划。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按基建财务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4.其他支出。是指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分管口子上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支出应取得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上要有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各单位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有两人经手,发票背面应有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进行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有关财务规定均应由财务处拟定或参与拟定,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由院长负责财务一支笔审批;具体各口子经费由院长委托各位付院长财务一支笔审批;各系、各单位由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单项开支或单价在伍仟元以内的,由各系、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伍仟元以上开支由财务处长审批,贰万以上元由各位副院长财务一支笔审批;壹拾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三十条  修缮经费必须按审批的计划、学院批准的项目和审计核准意见,按照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在项目结束前,项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结束后的剩余资金按有关规定结转。
    第三十二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管理与审批
    学院教职工工资、酬金、岗位津贴等由人事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院长审批。财务处根据人事部门的发放通知,具体办理发放工作;
    加班费应严格执行学院规定标准,归口人事处集中办理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临时工工资由人事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每月凭人事处核准的临时工用工计划按核定的标准发放临时工工资;
    学生的常规费用中,学生活动费按定额标准和学生人数下发给各系使用,其余经费由学工部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学工部的通知,具体办理学生各项费用的发放;特殊项目费用发放需经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三十三条 净收益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纳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管理的各项创收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经过批准,通过管理服务及使用学院管理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均为学院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学院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按学院制定的经济政策进行比例分配。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
    福利基金包括在学院已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之中(在原单位退休后再来工作的同志不计在内),
    留本基金是学院根据出资者的意愿,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基金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专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确定。
    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学院拥有或占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1.现金管理
    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及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
    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过结算起点应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手续;
    严格遵守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要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被盗、丢失或毁损,超库现金应及时送交银行,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2.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
    学院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只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帐户,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
    要及时与银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要加强银行结算凭证、印鉴密码的管理,严禁丢失和盗用。
    外币收入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对逾期未收到的应收款,要分析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加大力度积极催收,避免应有收入流失;
    暂付款必须及时清理,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年末应进行彻底清理,对超过一年的暂付款,各单位应逐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处理。学院不能直接将资金借给院外其他单位。
    4.存货即库存材料管理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等各项存货管理制度,为防止过多占用流动资金,避免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尽量减少库存;
    各单位随购随用的小批量物品不作为库存材料管理,直接列为相关支出,各单位应有指定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物品保管和购入发出登记工作;
    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材料,保管部门应查清原因,书面报告有关部门请示处理意见,财务处依据批示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现行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等六类,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试、使用维护、保管登记、盘点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帐簿登记工作;
    3.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专业人员鉴定,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或省教育厅批准,正式办理有关手续;
    4.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学院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制度,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国家资产的新旧程序,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院必须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江苏民办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
    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2.学院名称是学院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院必须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各单位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必须事先得到学院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单位利用或转让学院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学院所有。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数额较大的,应经学院院务会议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要明确运作单位、运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院的资产。禁止学院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院因院舍建设,以院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院务会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应缴款项等。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方面出具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四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资产负债的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学院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并可以根据本院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财务分析应以经济效益为重点,总结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财务管理的目的。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和要求定期向有关方面编报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主管部门要求,签名并盖章,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和学院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制度,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按《江苏省民办高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 2002-2006 三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你有任何建议请联系:Webmaster@sju.j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