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三江学院外国留学生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10-11     发布人: 林超     访问次数: 301

为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现根据《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交流生(互认学分生)与普通进修生

第二条我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工作,按照中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规章管理制度;坚持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提高我校留学生培养的数量与质量。

第三条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牵头和指导,由相关学院和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留学生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有效签证和健康证明,在国际处办理报到手续,并在财务处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五条留学生新生必须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留学生个人支付。

第六条学历留学新生录取后,在教务处登记注册,教务处对学历留学生进行编班或插班,分配学号;非学历留学生在所在学院登记注册,编班并分配学号。

第七条留学生新生登记注册后,由国际处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国际处协助留学生新生办理户口登记、体检和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拒绝体检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条学历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与中国学生一致。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留学生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免修英语课程;哲学类专业的留学生必须修读政治理论课程,其他专业的留学生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的留学生,根据具体办学模式,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由我校与外国高校共同设计整体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所在学院对留学生实行考勤制度,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需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所在学习院系将根据旷课情节,提出给予警告、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的方案,送国际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汉语是培养本科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本科学历留学生通过HSK3级考试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本科学历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教学的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由所在院系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一起安排,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注意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六条留学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在考前以适当的方式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留学生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十七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留学生转专业的申请。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并在国际处备案。

第十八条留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后,报国际处统筹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学历留学生毕业证书等教务处办理;非学历留学生课程及学分证明,在所在学院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历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合格成绩和学分,到达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历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退学的学历留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非学历留学生学籍档案主要由国际处负责管理,原件由国际处整理及上交至校档案室存档。学历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留学生学业完成后,交至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应指定高素质外语好的教师或高年级学生作为留学生联络员。

  

第五章生活管理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管理由国际处负责,相关和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学校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留学生须遵守学校日常生活及住宿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的课外活动由所在学院负责安排。

第二十九条留学生日常离开学校,需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留学生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离开学校或离开南京外出,需报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国际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国际处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可参加由江苏省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庆典及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八条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留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一条留学生的入出境和居留手续由国际处协助办理。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学习时间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我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我校的公函,为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留学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四条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留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南京市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五条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需经所在学习院系批准并报国际处审核。

第四十七条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由国际处及时通知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的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要妥善保管。如果护照、居留证丢失,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国际处写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办。经批准后可前往南京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及有关补办手续。同时,外国人护照、居留证遗失时,除应当及时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作废声明,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注:台、港、澳学生由校台、港、澳办公室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