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更好地服务学校国际化办学目标,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院校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外管(20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外事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领导,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学校外事工作机制,确保学校外事工作规范开展。
第二条外事工作全面落实相关工作归口管理。学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进修、学习,学生出国(境)交流、访问、深造等统一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合处(港澳台办))管理。
第三条根据党中央和国家要求,加强外事工作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执行。
第二章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第四条完善学校外事工作领导体制,成立三江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管理学校外事和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第五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国合处(港澳台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合处(港澳台办)。
第三章因公出国审批
第六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国(境),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由国合处(港澳台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根据项目性质和上级有关要求,经所在单位报其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国合处(港澳台办)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章因公出国的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于每年十一月编制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由国合处(港澳台办)组织实施。确因学校工作需要,临时组团出访,需由国合处(港澳台办)提出申请,报告分管校领导初审,校长再审后交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
第九条教职员工出国(境)进修培训,由人事处制定派出培训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由国合处(港澳台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部门初审后报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由国合处(港澳台办)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但不得使用行政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因校际交流合作需要出国(境)访问,原则上参照现行国家因公出国(境)管理政策执行。
(一)校际交流出国(境)访问,每次出访原则上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
(二)校领导出访应保证校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出访。
(三)对配合高层访问、执行外交任务、处理海外突发事件以及赴上级交办学校做友好工作的对象国开展工作的团组,学校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第十二条完善外事出国(境)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出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一)团长是出访团组在外活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带领团组认真履行、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圆满完成出访任务。
(二)出访团组和人员应接受出国(境)访问行前教育。
(三)出访团组和人员应做好“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等工作。
(四)出访团组应按出访要求,回国后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并于回国后1个月内向分管校领导和国合处(港澳台办)提交出访报告。
(五)建立健全出访成果共享、落实出访团组成果和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建设的机制。
第五章国际会议与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以学校名义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国际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含线上国际会议,须向国合处(港澳台办)提交材料,由国合处(港澳台办)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6个月提出申请。国际会议结束后,会议举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总结报国合处(港澳台办),由国合处(港澳台办)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其他外籍人士到校访问交流,由相关接待单位提前1个月向国合处(港澳台办)提交相关材料,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财务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外活动中要提高警惕,保持敏感性,遇事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健全保密制度,做好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需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监督和监察,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危害国家安全或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部门、二级学院、合作项目接受国(境)外捐赠(含经费、物资、设备、图书资料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三江学院教师出国(境)学习、进修审批表
2、三江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3、三江学院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3-三江学院教师出国(境)学习、进修审批表-附件1.docx
4-三江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docx
5-三江学院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