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高慧敏发布时间:2020-11-02浏览次数:13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精神,改革管理模式,规范项目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高教科研项目)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是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对高教科研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二是服务三个发展。即:服务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教学改革发展,服务教师学术发展。三是注重研以致用。面向教学一线,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高教科研的实践性,以重大改革举措为主攻方向,支撑引领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四是全面规范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做到事事有章可循,事事有章必循。

第三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是学校高教科研项目的专门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协助实施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我校高教科研项目源于四种途径(见下表):

序号名称来源
1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高等教育学会课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3现代教育技术研究课题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4校级高教科研课题三江学院



第五条 校级立项每2年组织一次,届时根据改革发展研究需要发布选题指南。

第六条 校级高教科研项目分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其中重点课题每项资助1万元,一般课题资助0.4万元。

第七条 学校对纵向高教科研项目给予经费配套或适当资助,配套额度按照《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高教科研项目面向全校专职教职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必须是该研究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原则上由我校专职教职工担任。同一批立项中,作为负责人每人只能主持申报1项,在研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申报要求,规范填写立项申请书,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经申报人所在部门进行初审后,由部门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汇总,统一报送高等教育研究所。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进行项目申报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决定申报项目的受理或退回。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依据项目等级、限额以及受理的申报书数量,组织校内外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等形式,采用明审或盲审等方法,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1.以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实际,项目研究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2.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基本条件;

3.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有一定的高教科研能力,熟悉相关学科的教育教学规律,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具备按研究计划完成该项目的条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纵向课题推荐项目排序或校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公布评审结果,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立项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高等教育研究所提交研究进程任务书。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情况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开具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和申请理由,经校高等教育研究所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未经校高等教育研究所申请、上报、审批,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视为无效,将停止项目进行和项目经费的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高等教育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要求组织开题和中期检查,其它等级课题按学校规定开题和中期检查方法进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两次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停发经费。

第十九条 研究计划如有变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由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研究单位;

5.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6.延期(项目只允许延期一年);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市级项目的研究计划有变更的,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所有达到结题时间或完成任务的项目均要及时进行结题验收。除省级以上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结题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验收专家一般为5~7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题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课题申报表、任务书、开题报告。

2.中期检查表。

3.结题申请书、结题报告。

4.成果原件或复印件等。

第二十三条 论文成果须是公开发表、且项目负责人须至少1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所有论文内容与本课题研究密切相关,第一作者为本课题团队成员,且标注课题资助信息和立项号,否则不能作为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高教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颁发结题鉴定证书,计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晋升、教学工作量等计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终止资助并追回下拨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的责任,四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的高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高等教育科研项目鉴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立项拨付50%,中期检查合格拨付50%。

第二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研究计划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停拨付后续经费,视改进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拨付。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纵向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学校应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学校和高等教育研究所不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纵向下拨经费的使用范围: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三江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八条第(二)至(五)款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配套经费按照《三江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国家级以上高等教育科研项目的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费用一般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学校对经费总额低于1万元的项目的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费用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高教研究所批准,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以用于课题组继续进行相关研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