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与电子实践教育中心
通信与电子实践教育中心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3-11     发布人: 徐贤     访问次数: 81

通信与电子实践教育中心规章制度


实践教育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中心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中心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完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心必须认证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公示。

第二条中心各分室要建立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为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具体安全工作。研究生在实验室期间的安全责任人为其导师。

第三条实验室要建立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情况下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第四条初次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

第五条严禁未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将酒精、汽油、煤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仪器设备等带入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应严格定期检查各类电器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七条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出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安全责任人必须在场。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要妥善处理、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实验室及学院。

第八条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整理好现场。每天离开实验室前注意关好门窗,关闭总电源,避免因机器发热或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第九条实验室配备的灭火设备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室内禁止堆放杂物,严禁吸烟。未经许可,禁止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具。

第十条未经实验室及学院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实验室的电路、水管等设施,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改装。

第十一条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在学院的消防通道、楼梯口、走廊等地方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凡违反安全条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实践中心。


实践教育中心学生实验室守则

第一条 正常教学实验,按时到课,不迟到、早退;食物、饮料等禁止带入实验室。

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后服从任课教师的指挥与安排,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保持安静;不许抽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在上课时随意进出实验室。恶意破坏实验室卫生环境者,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均有权勒令其停止实验并打扫实验室卫生。

第三条 爱护仪器设备、注意人身与设备安全。严格按照实验教材和教师讲解要求规范操作。

第四条 不得私自挪动、调换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动用、调节和实验内容无关的设备部件,仪器仪表、调节元件及设备相关的软件参数和配置等。

第五条 设备出现如冒烟、闪光、异味、响声等异常情况,应立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向教师汇报,待指导老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实验。

第六条 由于操作不当人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视情节给予处理和赔偿。

第七条 未经指导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在实验室电脑上安装软件,不做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教师机上随意操作;因实验要求需要上网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浏览反动、色情、暴力内容的网页。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切断本组仪器仪表的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桌椅等,保持室内整齐。

第九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实践中心。



实践教育中心重大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大设备仪器是中心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对中心重大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设备仪器是指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或总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中心重大仪器设备是学校主要固定资产,所有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购置与管理

第四条 实践中心根据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申购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送学校相关部门汇总。相关部门根据申购的合理性和经费分配情况进行预审,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办理申购手续。

第五条 为加强中心重大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由中心主任主管重大仪器设备工作。根锯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中心主任负责重大仪器设备审批、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中心各分实验室为重大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单位。 各类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三江学院,均应按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帐手续。

第七条 需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实验室小批量试制产品和科研样机所需配置的外购设备,均应凭合同任务书(复印件)到设备管理处填写三江学院固定资产(实验室、科研产品)验收入库单,办理审核手续后报销。

第八条 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或转帐手续。

第九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条 重大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管理处审核,报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3、重大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单位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中心主任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4、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

5、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中心主任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


第三章 重大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十一条 重大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 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第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中心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设备管理处审定,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设备管理处备案、销帐。

第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经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列入低值品帐中,以利备查。

第十四条 重大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公安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实践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