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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2-02     发布人: 徐贤     访问次数: 91

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三江学院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三江学院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学院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学校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要经常进行自觉爱护学校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严格岗位责任制,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设备操作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对设备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二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四条仪器设备及低值品(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予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五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学院(部、处)和校主管部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并保护现场,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凡属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事故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报失审批表》,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查后,交主管校长审批,确定处理意见。

    第七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以及对事故的认识,分别给予适当处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无论大小事故,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予以从严处理。对于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赔偿处理原则及标准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的;

      5.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的;

      6.公物私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8.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第十条属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如缺陷或老化),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十二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赔偿金额。

     1.对于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手表、秒表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尚可修配的,只记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核算损失价值。

     3.仪器设备的赔偿比例

    计算公式: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

    仪器仪表:折旧年限15年;

    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加权系数(0.5—1):视事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物品价值大小而定。

     4.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赔偿费的收缴及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赔偿费,由学校主管领导根据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调查证明,报审批部门批准,可缓期偿还或适当减免。

    第十四条赔偿金额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校财务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报失审批表.doc